写个专栏记录一下今天碰到的搞笑言论
碰到个纯种若脂,说什么“仲裁(国内的仲裁机构)是公法机构”,我是不知道公法机构是个什么东西,这是我国哪个法律里定义和授权的组织?还说什么,民间只有调节机构,除了司法机关没有人有权仲裁。我就不懂了,高中没读过是吧? 仲裁的效力等于司法判定,受到国家保障,这是一回事。但仲裁具有司法效力,就等于仲裁机构是司法机关了吗?全中国挂着“仲裁”牌子的机构很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构里设置的,其他的仲裁所是非政府非法检的非盈利社会组织。 《仲裁法》明文写着:“仲裁行为是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而且“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同时仲裁机构也不是司法机关,因为仲裁机构是民间行业组织,调节的是民间经济关系,仲裁行为是私人裁判行为,不属于法检系统。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和检察院,法院对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行为、结果、执行进行监督,这是外部的监督。这种监督意味着,仲裁结果无法执行的话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仲裁过程有问题的时候,比如“伪造证据”,法院可以撤销裁决,否则不能。如此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民间机构的自主性。 而且更好笑的是,这个若脂知道有民间调解组织,民间调节组织,也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你既然知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民间组织那你怎么不知道仲裁委员会也是民间组织?你既然知道仲裁结果有司法效力,那你知不知道调解协议也是有司法效力的?《人民调节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照你看来,调解组织是民间机构,仲裁组织就不是民间机构了? 我国早先仲裁所是事业单位系统的(实践中就是挂靠于行政系统),94仲裁法以后就统一社会化民间化运行了。仲裁所的本质是民间非盈利社会组织,收取费用是要自负盈亏的。 纯种若脂,你见过哪家行政或者司法机构是不挂靠财政,自负盈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