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84-87

2023-01-29 23:18 作者:fish-like-forest  | 我要投稿

平和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084 盗窃罪

1、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盗窃必须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果行为人替人保管财物,后生贪欲,将此物占为己有,将占有权变为所有权,无法构成盗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与占有权经常处于分离之中,单纯的盗窃罪很难适应对财产权的全面保护,侵占罪应运而生。

3、 成立侵占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已经占有财产,进而产生了侵夺意图。

4、 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和推定性的占有。前者即他人物理支配范围内的财物。后者即按社会一般人观念上可以推知他人对财物有支配状态,如停留在公共场所他人没有锁的自行车。

5、 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可推定具有占有:

4.1   处于他人的事实性支配领域之内的财物,即便并未被持有或守护,也属于该人占有。

4.2   主人在场,他人对财物只是暂时有限的使用,财物归主人占有。

4.3   即便处于某人的支配领域之外,但在社会观念上可以推定他人的事实性支配,也可以认定存在占有。

4.4   无因保管的占有:他人即便失去对财物的占有,但如该财物转移至管理者或第三人无因保管,可认为属于管理者或第三人占有,也存在占有。如果遗忘在流动性强的公共场所,如地铁、公车上,则可以否定占有。(飞机流动性不强)

4.5   包装物的区分占有。一般认为,行为人受委托保管包装物,并不同时占有包装物内的财物。如果将包装物打开,将里面的财物占为己有,成立盗窃。

6、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条款,同时增加了3种无须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的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7、 2013年的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采取数额加情节的做法:“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人民币1000至3000元以上,各省、市、自治区在这个幅度内确定一个具体标准。同时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减半认定(在医院盗窃别人救命的钱)。另外 “多次盗窃”的标准也有所降低:调整为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行为属于多次盗窃。

8、 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具备两个特征:公然性和随身性。

 

085 诈骗罪

一、诈骗罪

1、 诈骗是司法实践中最常遇见的案件。

2、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司法实践中,个人诈骗3000至10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北京立案标准是5000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50万元以上。

 

二、五个环节

1、   一个完整的诈骗行为包括:欺骗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做出处分、取得财产和造成财产损失。上述五个阶段都有因果关系。如果缺乏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不构成诈骗罪或诈骗既遂。

2、   欺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一种作为,隐瞒真相是一种不作为。

3、   欺骗应当是一种实质性欺骗,即欺骗行为会高概率地导致处分财产。如果欺骗是社会生活所允许的,不成立诈骗。(广告)

4、   欺骗包括以现在发生的事实相欺骗。以将来发生的事实相欺骗(算命)。

5、   陷入认识错误中,机器、无处分能力之人不能被骗。(骗小孩、ATM构成盗窃罪)

6、   做出处分必须和认识错误有因果关系;处分必须是有处分权人的行为,所有权人和占有权人都有处分权;被骗人在主观上应当有交付占有的意思:交付占有必须是占有权的彻底转移,而不是单纯的控制。

7、   取得财物的主体可以是行为人或行为人指派的第三人,如果没有取得财物,就不能成立诈骗既遂。

8、   取得的财物不仅有积极财产的增加,还有消极财产的减少。

9、   财产损失应该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损失。

 

086 特殊的诈骗

1、   三角诈骗:被害人与被骗人不一致。

2、   诈骗罪中,处分权人与被骗人必须相同,但处分权人只要是在社会观念上具有处分权即可,不要求一定是所有权人。

3、   电信诈骗的入罪标准:诈骗3000元。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如果查明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司法解释认为可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4、   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都可以从重处罚。

5、   盗窃和诈骗的区别:被害人有无处分财产的能力和意图,如果有则成立诈骗,否则可能成立盗窃。

 

087 侵占罪

一、侵占罪

1、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亲告罪。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拒不退还”只是“占为己有”的证明要件,并非实体条件,只要行为人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就可以成立侵占。

3、侵占罪分为保管物侵占、脱离物侵占。

 

二、保管物侵占

1、 保管物侵占:将代为保管的物品占为己有的行为。

2、 包装物的区分说:一般认为,行为人受委托保管包装物,并不同时占有包装物内的财物。

3、 辅助占有人将财物据为己有,不成立侵占,成立盗窃。(酒店雇人提包)

 

三、脱离物侵占

1、 脱离物包括遗忘物和埋藏物。在刑法中,遗忘物还包括遗失物。

2、 如果某物在社会观念上仍然为他人所占有,就不能属于遗忘物。只有掉在流动性很强的领域才叫做遗忘物。

3、 埋藏物: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或应由国家所有的财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于某地的财物,或者在社会观念上推定归他人占有之物,都属于他人占有之物,非埋藏物。

4、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数额较大,但是司法解释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没有规定。

 

四、职务侵占罪

1、 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6万元以上可认定为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犯罪。

3、 在某种意义上,职务侵占罪的本质就是利用职务之便的盗窃、诈骗和侵占,将本公司的财务占为己有。

4、 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自己主管、经手、负责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财物据为己有。

5、 职务便利通常是具有对财物的管理权限,如厂长、经理、会计等,不包括“纯劳务性”工作便利。

6、 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单位有财物损失。如果单位并没有财物损失,也不能构成此罪。


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84-87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