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时期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关于做好新时期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工作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公告
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银保监局,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保险机构,各有关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住建安责险)制度,我厅起草了《关于做好新时期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工作紧急,请于9月13日下班前将加盖单位公章书面意见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视同无意见。
附件:关于做好新时期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9日
附件
关于做好新时期我省建筑施工行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住建安责险)制度,现结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新时期我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9〕29号)要求及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推行模式
我厅按照下列条件确定并公布全省住建安责险承保机构(简称为承保机构,含独立承保机构和共保体承保机构)名录及承保范围:
1、设立有省级分公司。保险公司(含独立承保公司和共保体承保机构各成员公司,下同)在湖南省设立有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省级分公司,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年度内保险公司未受到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下达的责任保险停业处罚,未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被相关部门公布不良行为记录次数累计不超过一次。
3.具有一定偿付能力水平。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共保体主承保公司上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独立承保机构承保高风险工程或承保施工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的工程,其上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
4、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责仼保险业绩。保险公司有在中国银保监会备案并符合我省新时期住建安责险政策要求的保险产品(含保险条款、费率)。独立承保机构和共保体主承保公司近三年开展过建筑施工类安全生产责仼保险业务。
5、具有能够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高效便捷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保险公司有完善的住建安责险事故预防风控服务制度体系,设有专门的事故预防风控服务团队。独立承保机构在承保项目所在市州至少设有一家经银保监部门审批同意的分支机构。共保体主承保公司应在14个市州设立有经银保监部门审批同意的市州分支机构,且全省县(市)区设置经银保监部门审批同意的分支机构覆盖率≥70%。
所有符合以上条件的保险公司均可向我厅申请登记,采用共保体模式的,由共保体主承保公司统一申请,申请登记所需要的资料详见附件1。我厅按年度公布承保机构名录及承保范围;同时建立承保机构名录及承保范围动态调整机制,发现承保机构实际条件不符合登记要求的,或承保机构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适时予以调整。
(二)鼓励采取共保的方式开展住建安责险工作。符合登记条件的共保体承保机构,其业务范围在全省不受限制。连续两年考评等级为优秀的共保体承保机构,推荐为全省示范性共保体承保机构。
二、工作要求
(一)承保机构承保我省住建安责险不得超出在我厅登记公布的相应承保范围。共保体成员单位不得独立承保我省住建安责险。承保机构承接业务应依法公平竞争,不得采用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足额承保、恶意低价竞争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各承保机构应严格按照湘建建〔2019〕29号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等服务工作,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如实、及时、完整的将承保、理赔、事故预防等信息上传至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服务平台。
涉及跨地区、基础性、行业性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如省住建安责险信息服务平台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事故预防服务相关制度和标准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协调、投诉处理,等等,在省、市州住建安责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各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市州分公司根据业务量多少选派一定数量事故预防服务人员联合办公,统筹组织开展。
涉及投保项目的个性化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如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应急救援演练,等等,在各级住建安责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各承保机构事故预防服务团队分别组织开展。
(三)各级住建安责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与事故预防服务联动工作机制,并根据湘建建〔2019〕29号相关要求督促承保机构认真做好事故预防等工作。
(四)2022年9月30日前已经投保住建安责险的工程项目仍由原承保机构(共保体)履行其合同未到期责任。拒不履行的,按湘建建〔2019〕29号第五条(五)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止。
附: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申请登记资料清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9日
附
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申请登记资料清单
保险公司名称:(盖单位公章)
保险公司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一、申请函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保险公司基本情况(独立承保机构以及共保体承保机构的所有成员公司均需提供,属于共保体主承保公司的应予以注明)
(1)保险公司总公司基本情况
(2)保险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3)保险公司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4)事故预防服务能力情况
四、承诺函
五、共保协议(仅限共保体申报提供)
六、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