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起诉行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前提,向公司提出查询要求被拒绝
【当事人】
原告:上海 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
【查明的案件事实】
原告系被告股东,原告持有被告的股份比例为25%。被告实际经营一直由法定代表人李某操控。自2015年10月15日,原告入股被告以来,原告未参与被告的经营管理,被告也未曾组织原告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议以及向原告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目前,从相关工商信息网站上,原告查询发现,被告现已处于经营异常状态。为了解被告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以及公司控制人有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股东权益。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19日,原告向被告的公司注册地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户籍地以及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的注册地,分别邮寄了6份《股东查账申请函》,除被告公司注册地的2份函件被退回外,其余4份均已签收。至今,被告收到原告的《股东查账申请函》已经超过15日,然而,被告未予向原告书面答复。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1、被告提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至今全部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附注等),以供原告(包括原告委托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查阅、复制;2、被告提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至今全部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等),以供原告(包括原告委托聘请的会计师、律师)查阅;3、被告提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至今全部的公司会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等),以供原告(包括原告委托聘请的会计师、律师)查阅。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未作答辩。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附注。
原告在发现被告出现经营异常,为了解被告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以书面的形式向被告提出了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书面请求后未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原告,直至原告起诉,被告仍未答复。故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查阅被告的会计账簿。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关于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最能客观的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只有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才能使股东知情权得到实质性保障,从而维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原告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辅助进行查阅、复制。地点在被告处或者原、被告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查阅、复制的时间以被告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判决结果】
一、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全部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附注等),以供上海 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上海 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查阅、复制;查阅、复制的地点在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或者上海 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时间以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全部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等),以供上海 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上海 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聘请的会计师、律师)查阅;查阅的地点在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或者上海 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时间以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公司设立之日起全部的公司会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等),以供上海 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上海 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聘请的会计师、律师)查阅;查阅的地点在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或者上海 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时间以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不超过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