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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

2023-03-17 09:59 作者:HB-HT13245409205  | 我要投稿

商标是人工审查的,所以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想法和意见,导致同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不同。特别是商标审查周期缩短到5个月,全国平均每个工作日有1万多个商标提交申请,而全国只有一个商标审查单位——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这种情况下,为了赶上进度,保证质量,考官把模棱两可、不确定的都否决了。不同审计人员的检查结果会有一些偏差。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得商标权,不要轻易放弃。毕竟是唯一的机会。尽量采取救济程序,进行复审,以便早日获得商标权。
影响商标驳回复审的主要因素,要看驳回复审申请中所阐释的复审理由的“分量”与“成色”。
主要提出以下几类理由: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
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3.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其中,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可以通过详细的展开说明来进行证明,增强说服力。
4.依据审查标准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案,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且在核定使用的类似群组上都有交叉,但最终相继被核准注册。由此可见,商标中含有近似的因素并不是被驳回的决定性理由。因此,商标具备自身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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