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最早的一批女警察
南宁文史资料 总第17辑
作者:陈月基
广西之有警察,始于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而女警察的出现,则始于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①,由此创立了男女兼收之警政制度。
广西女警察的出现,是国内外形势所使然。1923年国际联盟妇孺贩卖防止委员会,为了便于稽查拐骗妇孺案情起见,曾向各国发出劝告书,劝各国政府采用女子充当警察。是年,该会又发函敦促未设女警察之国从速创办。我国接函后,于民国十二年(1923年)九月由内务部饬令京师警察厅体察地方情形,拟具设置女警察详细办法,送部考核。民国十八年(1929年)三月,上海市警察局因案犯往往以妇女为护符,私带夹藏烟土、吗啡及其他违禁品进行犯罪活动,因而设置女检查员,派其分赴各轮埠、车站检查女旅客,并承担临时指派检查事务,是为中国有女警察之始。这样做收效良好,迫使利用妇女作案者有所收敛,因此,女子警察的创设及其活动,很快引起内政部的重视。民国二十年(1931年)九月,内政部指令首都警察厅先行试办女警察,翌年十二月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又作出推行女警察的决议,经内政部发出通令,要求各省、市警官学校、警士教练所招收一定数额的女警察,教授与男警察大体相同的课程,以造就女子警察人材。当时李、白、黄的新桂系底定广西不久,城乡民众来往繁杂,社会治安混乱,有妇女走私、贩运违禁品,也有男人假装女人夹带鸦片等,尤其是省会南宁违法案件甚多。鉴于此种状况,上任不久的广……席黄旭初,为了刷新警政设施,巩固新桂系的统治地位,授意省会公……长周炳南,周又责成肖开德招训女警察。在《广西日报》登出招收女警察简章后,报名的女青年有70多名。经过笔试、面试,严格挑选,择优录取曾碧霞、黄德贞、赖惠、陈逸梅、吴秀清、江敏英、何云珠、梁秀权、雷秀英、杨镇潘、胡翠英、刘兆群、陈佩莹、许沛芬、康剑②等15名女青年为警士教练所第七期学警③。这个警士教练所男女混合编班,共60人④,其中女学警占四分之一。所址在南宁市明德街省会警察局一分局内(现邕江宾馆旁)。警士教练所所长由周炳南兼任,肖开德任教务主任,设教员若干人,宿舍、训练设施都很简陋,但对女警察的武术培训极为重视,专门延请了杨英侠(女)为女警察的武术教官⑤。她们的训练既紧张又艰苦。每天清晨须进行1小时的军事训练,然后按安排的时间表学习必修课,科目有:国防学、违警罚法、户籍法、稽查法、侦探学、心理学等⑥,下午还要进行国技(武术)、擒拿防卫术、投弹、射击等警备技术训练。有时晚上还增训实地演习,紧急出动巡逻。
经过半年时间的短期训练,于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八月中旬结业⑦。除许沛芬外,其余14人留省会警察局或分赴各分局实习。实习期满后,康剑因病请假回籍⑧,其他人由省会警察局选派工作。曾碧霞、黄德贞、赖惠、陈逸梅、吴秀清等5人被派到省会警察局分别担任户籍管理及文牍、财会等工作;江敏英、何云珠被派到省会警察局一分局;梁秀权、雷秀英被派到二分局;杨镇潘、胡翠英被派到三分局;刘兆群、陈佩莹被派到四分局⑨。在分局工作较忙,除管理户籍外,有时到汽车站、码头对来往的女旅客作人身和行李检查,以防止走私夹带鸦片等违禁物品,有时还配合医生到特察里检查娼妓的性病或参与妇女的防疫检查工作⑩,或救护妇孺,维持风化,有时协助男警察侦探案,或晚上去查户口等。女警察协助工作时,均着警服、佩带手枪,全副武装。
女警察被派到警局工作后,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可由警士晋升为办事员,并按试用期间的表现评定级别,表现特别好的可定二级办事员(月薪22元),稍逊者定为三级办事员(月薪21元)(11)。
这批女警察在省会警察局和4个分局服务不太久,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种种原因,在后几年内相继调离或退出了警察队伍。
另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十二月,梧州商埠公安局警士教练所亦曾于第五期招收女学警20人入所训练,结果卒业17人(12),到各分局实习期满后,在各分局办理户籍或任交通岗警。
广西最早一批女警察,起到了男警察不能替代的作用,为广西警察史增添了异彩。
注:
①②④民国二十二年度《广西省施政纪录》和《访问曹碧霞、黄德贞记录》。
③⑦⑧(12)民国二十二年度《广西省施政记录》。
⑤⑥⑧(11)《访问曾碧霞、黄德式记录)、《访问刘兆群记录》、《访问扬镇潘记录》。
⑩《访问刘兆群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