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踏草坪?可能涉嫌违法!

一、案情简介
前段时间,小编所在律所的顾问单位针对小区某位业主家属踩踏草坪一事向我所律师咨询,询问是否有法律法规约束踩踏草坪的行为。像这样的问题,可能很多人和小编刚接触这个问题时的想法一样,踩踏草坪只是一件很微小的事情,顶多是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法律又怎么会对这样的事情进行规定呢?不过不查不知,一查真的发现有法律法规对踩踏草坪的行为进行规制,换句话说,踩踏草坪其实涉嫌违法!
二、法律规定
经过小编的查询,《城市绿化条例》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分别对踩踏草坪的行为作出了规制:
(一)《城市绿化条例》
1.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只是粗略地规定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则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1.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五)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坟;
(七)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2.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3.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按照设施造价的二倍处以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七)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通过法条检索,小编还发现佛山市人民政府曾在2005年4月11日发布了《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佛府〔2005〕4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过,该管理规定已由2022年8月9日颁布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佛府〔2022〕9号)废止了,经过小编在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上的“互动交流”平台上留言询问,目前关于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内容参考《城市绿化条例》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结语
人是社会动物,受到道德、法律这样的行为规范所约束,正因如此,人类才区别于凭本能行动的其他动物。而像踩踏草坪、乱扔垃圾这样的不文明行为,看似是不起眼的小事,却能窥见其中个人的素质,看似随手丢掉的是一块垃圾、随脚踩踏只是一小块草地,但实际丢掉的却是作为一个人身上所具备的理性与自制、踩踏的是作为一个人的自尊与自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