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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大家讲讲《劳动法》

2023-03-20 15:11 作者:东亚律师  | 我要投稿

大家好呀,这周开始给大家开一个新系列,这一次,贴近生活一点,劳动争议相关法律。今天第一篇,我们就开始最基础部分:《劳动法》。

今天呢,我们按这个顺序来讲一讲《劳动法》的规定,第一,劳动关系建立时的规定;第二,劳动关系解除时的规定;第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首先,是劳动关系建立时的规定,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以下情形,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无效必须由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个人是无法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在确认无效之前就是有效的。

然后呢是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约定的试用期,最长6个月。

接下来,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规定了,第一个不用说,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第二个就是,用人单位无条件解除的情况,《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个,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情形,《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个,就是公司经营不善,需要裁员的规定了《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大家注意!以上除了第二种情况之外,用人单位都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然后,就是即便出现《劳动法》26、27条的情形,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了,《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就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部分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不多说,直接给大家上法条,《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给大家说明一下,这里的劳动行政部门一般情况下是劳动局的劳动监察大队,大家如果合法权益被侵害,记得找准单位。

以上,就是本周的全部内容了,大家下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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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沙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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