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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知识点小案例(共同侵权,承揽与劳务派遣,悬挂物致人损害)

2022-06-21 19:39 作者:笨笨的学者  | 我要投稿

参考答案

1.不属于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要求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损害,必须存在意思联络,而A商场与B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没有任何意思联络,不属于共同侵权。

2.由A商场承担,陈二狗、B劳务派遣公司以及刘某均不对王某承担责任。安装空调过程致人损害,本质属于承揽活动致人损害,滚局《民法典》第1193条的规定,应该由承揽人承担责任,定作人没有选任、指示错误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陈二狗不存在选任指示错误,故不承担责任。刘某属于劳务派遣的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应该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并没有说明B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故无须承担责任,均由A商场承担责任。

3.由陈二狗承担。本案属于物件脱落致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故应当由物件的所有权人陈二狗承担责任,其责任承担后可以向刘某所代表的A商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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