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偶像、职业伦理 - 嘉然/蔡徐坤
记录一下今天我们班会组织的一场辩论赛
辩题为:追星时应该/不应该关注偶像私生活
我们是12组,为正方,即追星时应该关注偶像的私生活,
言下之意,偶像的私生活应该成为追星的一个考量因素:
比如,如果一个偶像私底下谈恋爱、当小三、私生活不检点,那么就不应该继续追星,更应该指责这个偶像。
职业伦理 vs 普世价值
参考熊浩学长的论述: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jU4y1s7Cm?p=16
这一段是用来打掉反方以个人自由来论述私生活的合法性的,我们在一辩就将这两个概念切分开来。
偶像行业有自己的职业伦理,伦理是不同于普世价值的,甚至很多时候伦理要反普世价值。
但是,你身在这个行业,就应该遵守职业伦理,否则你在职业工作的意义上不合格。
论证:
假设我是一个律师,你是被告,我为你辩护。
你可能只是被起诉偷了东西,但是我在和你深度交流的过程中发现你不仅偷了东西,你还杀了人。
这个时候,我能不能选择揭露你的杀人罪行?
如果依照普世价值,我一个箭步反手背刺你,因为我依据普世价值中的正义。
如果按照职业伦理,我切不可这么做,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当事人全力辩护。
为什么应该选择职业伦理,而非普世价值?
因为职业伦理是一套行业人的协作规则,它不是一套道德责任。
一但我突破了职业伦理,这件事会大大伤及我整个职业的共同体和其他社会成员发生合作交互的可能。
请问今天一个律师背刺了当事人,还有人敢找律师吗?
还有人敢相信律师吗?
敬而远之,树倒猢狲散。
那就意味着,因为你的一次违背伦理,整个律师职业就可能遭遇孤立,一个世界的局部就可能被你彻底挖空成一个无人问津的黑洞。
基于这个论点,我们破掉了反方的一个最重要的论点,偶像私人恋爱是个人自由。
并不是,这是一个违背你职业伦理的事情。
偶像不能谈恋爱是事实上的职业伦理,也是你身为偶像所享有的偶像叙事立下的贞节牌坊。
承担职业伦理时,你吃红利。遭遇曝光时,拿个人自由开脱。这就叫又当又立。
破掉中间立场
反方的自由论被破了以后,他们很巧妙的用了一个中间论述,说偶像私下谈恋爱也没关系,只要不暴露出来,就是可以接受的。
这个中间立场看似公允,实则根本站不住脚。
如果偶像违背职业伦理,是不对的(我们的上一个论点),是应该被谴责。
那么,我们是不是就应该要求偶像在不违背职业伦理这一点上,应该开诚布公,应该透明化?
是不是就应该鼓励监督偶像的行为,监督他们不做违背职业伦理的越界之事?
是不是就应该当有人检举揭发出偶像违背职业伦理的事实时,为这种揭发叫好?(揭发手段应该单独评价)
既然你方承认了我们对职业伦理的论述,那么你方的这套中间立场,完全就是在鼓励偶像隐藏实情,看似公允,实则依然是反职业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