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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37条规定的请求权性质丨民法问答

2023-08-20 11:21 作者:知行法学  | 我要投稿

前言

在分析法条和阅读教材时,如果得出了与教材严重矛盾的结论,同学应当首先回顾自己的推论过程,在教材或讲义中对照每个部分的重要知识点,确定自己的问题不是因基础不牢,错误理解了某个概念而导致的,其次要反思自己的逻辑推导过程是否存在明显的逻辑漏洞,这样会帮助自己解决掉很多不必要的疑问,节省思考这类疑问的时间。

问答

教材p239认为《民法典》237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但是基于法条中的“依法请求”的表述,应当认为其实际上属于债权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在于合同或侵权行为,应当依据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认定其请求权是否成立,但是《民法典》中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可以作为其请求权基础呢?例如《民法典》238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便需要将1165条作为其请求权基础。此外,“依法请求”的表述表明237条属于引致规范,如果无法在合同和侵权编找到具体的规范作为其请求权基础,那么该项请求权是否会沦为空洞的权利?

解答

 一、问题本身

同学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是对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的概念本身认识不清晰;二是对法条中“依法”理解错误。这导致同学直接将第237条规定的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权视为一体,理解其完全为债权请求权,产生了疑问。这种理解显然是有问题的。小组将试通过澄清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解读第237条帮助同学正确理解第237条所规定的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权。(为保证与教材观点的一致性,以下内容参考人大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老师的相关论文《物债二分视角下的物权请求权》、《体系化视角下的恢复原状请求权——以《民法典》第237条为中心》。)

(一)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1.概念

从体系解释上讲,请求权本身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了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其只能在物权受到侵害,或因他人行为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的情形下才能成立。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依赖于物权,是物权效力的直接体现。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广义上包括合同履行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狭义上债权请求权不包括侵权责任编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都是实现本权的手段。物权蕴含了物权人与不特定义务人的法律关系,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债权蕴含了债权人与特定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能主要是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以物权为本权,债权请求权以债权为本权。

虽然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都是请求权、都具有相对性,都是实现本权的手段,但是由于它们的本权(也即物权和债权)之间存在差异,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存在根本差异。而这也说明,要判断一种请求权究竟是何种请求权,应当看其所依附的本权为何,请求权基础来自于何种权利,物权、债权亦或是人格权等。

2.二者的差异

(1)物权请求权并非来自于债权。虽然其具有相对性,但是从根本上不同于债权和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乃是物权效力的直接体现,效果直接发生于物之上,在请求权的相对性之中体现着物权的对世性,无论受到何方主体侵害,均可直接向其主张物权请求权。而债权人在债务人尚未履行义务之前,并不能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在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尚未交付的标的物,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请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或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而如果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造成债权人的损害,债权人想要主张侵权责任,只能向第三人请求。

(2)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是不可分离的。一方面,物权请求权依附于物权。当物权消灭时,物权请求权亦不复存在;物权移转时,物权请求权也随之移转,甚至有时移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可导致所有权本身的移转,即移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可以成为一种交付财产的方式。另一方面,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并保障物权人对其物进行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而相应的,债权请求权依附于债权,是以债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的主要权利,但其仅对对应的债务人具有约束力。

(3)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一般不受时效的限制。从《民法典》第196条规定来看,物权请求权被排除在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之外。《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条实际上明确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债权请求权。从原则上说,债权的请求权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请求权,均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但物权请求权与此不同。因为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继续性的侵害行为,即侵害或妨害通常是持续不断地进行的行为,因此难以适用诉讼时效。而且,物权请求权旨在保护物权、恢复物权完满支配的状态,而物权本身不受时效的限制、可以永续存在,因此,如果物权请求权受到时效的限制,那么物权就将丧失保护自己的手段和工具。当然,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这只是特别例外的情形。

正是基于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分,合同编中针对合同、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请求权不同于物权请求权,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各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具有重大区别。唯有把握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才能在实践中准确适用物权请求权。特别是在涉及到合同与物权交叉的情形中,以物债二分为基础,区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才能准确适用这两项请求权。如前述,物权请求权产生于物权的支配性,虽然其不同于物权本身,但在某些方面具有绝对性,可以部分地对抗第三人。这种效力包括对第三人侵害物权时提起诉讼,以及抵御破产和强制执行的能力。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债权请求权。可以说,物权请求权在请求方面具有相对性,在请求义务人确定后,权利人也只能向该特定人请求;但其也具有明显的绝对性,如可以不断向新的妨害人提出排除妨害请求权、抵御破产和强制执行等,这就有别于债权请求权等普通请求权。

也正是因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行使基础和效果等方面的不同,《民法典》对第237条规定的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权使用了不同于其他物权请求权保护方法的措辞方式。

(二)第237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法典》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该条规定实际上确定了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的请求权,简称为恢复原状请求权。《民法典》第237条在规定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时明确使用了“依法”二字,而《民法典》第235条和第236条在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时并未使用“依法”二字,似乎说明,《民法典》第237条在性质上属引致性规范,可引致到合同编或者侵权编的具体规定,即“依法”二字是指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合同编或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因此该条并非独立的物权请求权。而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恢复原状”一词一般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当事人负有恢复至合同没有订立的状态的义务,此时恢复原状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责任,而非物权请求权,但第237条作为物权编中提供的物权保护方法,其中的“恢复原状”显然不是前述意义上的“恢复原状”。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完全否认《民法典》第237条规定的恢复原状的物权请求权性质,既不符合立法意旨,也不利于物权的保护。

首先从立法意旨考虑,沿革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立法过程,原《物权法》第36条在规定恢复原状时并没有使用“依法”二字,而是完全将恢复原状作为物权请求权加以规定,这也是我国物权立法的特色,其目的在于强化物权的保护。而从制度功能看,恢复原状的功能是将被毁损的物进行物理修复,从而恢复物的圆满状态,乃是保护物权的支配性与排他性最为直接的救济手段。而返还原物和排除妨害都难以对物的物理毁损进行救济。例如,德国法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仅指排除外来的不利益,并不包括对物的毁损进行物理修复。可见,在物权保护方面,恢复原状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恢复原状也符合物权请求权的功能和目的,因为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恢复原状请求权赋予受害人要求加害人对被毁损之物进行物理修复的请求权,从而使物本身恢复至圆满状态。虽然一些种类物可以从市场上获得,但是在遭受毁损时恢复至圆满状态对于物的保护更有效率。可以说,恢复原状最本质地反映了将遭受侵害的物权恢复至圆满状态的功能特征。因此,《物权法》将恢复原状请求权规定为物权请求权,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物权的保护。《民法典》颁行前,我国司法实践也一般将恢复原状认定为物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237条继续采纳了原《物权法》第36条的规定和体系定位,表明立法者继续将恢复原状作为物权请求权的方式,但在原《物权法》第36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二字并不意味着该条在性质上属于纯粹的引致性规范。这是因为,一方面,恢复原状作为责任承担方式,实现恢复原状的方式较多,这些方法难免与合同、侵权的救济相交叉,因此为保证法条的严谨性和保护的全面性,需要借助引致性条款指向合同、侵权上的救济;另一方面,在物权保护中,即便依据《民法典》第237条引致到其他条款,但在具体适用恢复原状这一责任形式时,仍然需要与《民法典》第237条的规定相结合。需要指出的是,与原《物权法》第36条的规定相比,《民法典》第237条之所以增加“依法”二字,主要是考虑到修理、重作、更换在立法中争议很大,其究竟应当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增加“依法”这一表述,可以将这些责任方式的适用指引到其他各编,但这并不影响恢复原状的物权请求权性质。在适用恢复原状规则时,即便是援引合同编的规则,也应当援引物权编第237条作为请求权根据。

《民法典》第237条将恢复原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形式,是对财产遭受侵害情形进行救济的一种有效方式。从经济效率考察,具有如下合理性。

一方面,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满足受害人的需要。如果被毁损的物并不是可替代物,而是特定物,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那么采用价值赔偿的方式并不一定对受害人有利。在造成物的毁损的情况下,加害人赔偿物的全部价值以后,在法律上应该取得该物,而受害人可能并不愿放弃该物,此时由加害人取得该物就会与受害人的愿望相悖。如果物遭受毁损后可以修补,且加害人有足够的能力予以修补,或者受害人也有能力修补该物,则采用修补、重作等方式可能对受害人甚至双方在经济上都是合理的,且避免了确定金钱赔偿数额所产生的困难。此外,如果受害人需要该物而加害人并不需要该物,则在加害人赔偿后由其取得该物也不利于发挥物的经济效用。

另一方面,有利于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将损坏之物修复如初或予以更换,为物的效能最大化提供了物理前提。具体而言,如果财产遭受的侵害可以在物理上加以修复,那么法官应当尽可能要求加害人进行物理修复,而不是首先进行金钱赔偿。唯有如此,方可促进社会财富的累积。恢复原状也能够更好地展现财产的价值内容。恢复原状旨在保护财产的完整利益,而赔偿损失旨在保护财产的价值利益,恢复原状比赔偿损失更能全面地描述一项财产所蕴含的利益内容。事实上,所有权的概念并不仅仅体现为财产价值,而更是法律主体的人格在外在世界中的延伸。因此,一项财产上的利益内容远远不止经济价值,而其中可能包含一种人格上的精神利益。德国法在强调恢复原状的优先地位时,其实强调的就是财产权所内含的值得保护的精神利益。恢复原状方式的存在本身恰恰证明了情感利益也受到损害赔偿法的关注,否则,如果只是为了救济财产的经济利益,那么通过价值赔偿方式是完全可以提供充分救济的。

从体系考察的视角看,《民法典》同时规定了第237条和第238条,是将其与侵权责任进行了区分,也说明其将恢复原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形式。否则,将恢复原状请求权理解为纯粹的债权请求权,完全可以由第238条(侵权责任)和合同编第582条(违约责任)所涵盖。而将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为独立的物权请求权也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为权利人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既不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和自身遭受了损害,也不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权利人的请求权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就极大地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反之,如果不承认恢复原状的物权请求权性质,而仍然将其理解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则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因此,应当认为,第237条规定的恢复请求权不完全等同于物权请求权,而有可能适用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相关规定,从而确定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但也仅仅是“不完全等同于”物权请求权,其兼有可引致债权请求权和直接适用物权请求权层面的恢复原状两种请求权。

(三)对同学思考思路的纠正

同学由于“依法”一词的加入,认为第237条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为纯粹债权请求权,主要在于对其理解还不够充分,第237条是可以直接基于权利人根据物权编规定享有的相关物权而直接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的,也即物权编当中的相关法条也可以成为“依法”中所引致的规范中的一部分,因此,仅仅“依法”一词无法直接得出其为债权请求权的结论,毕竟行使请求权时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才决定请求权的性质究竟为何,同学对其恐无引致规范来源的担忧就说明,同学自己也并不确定其请求权基础究竟为何,如何能就此得出债权请求权的结论。

此外,教材将恢复原状请求权直接放置于物权请求权的论述体系之中,且未花大篇幅论述其存在争议,也未明确表示其为债权请求权,说明教材认为其属于物权请求权的一种,应当以教材观点为准。

而同学对恢复原状请求权可能成为空洞权利的担忧也没有必要产生,一则在于其本身可以作为物权请求权直接适用而不会成为空洞权利,二则在需要引致规范时,总则编第179条、合同编第582条和侵权责任编第1167条均可作为请求权基础。

二、体系定位

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权编(讲义(上)第154-157页;《民法(上)》第九版第231-240页)

三、学习方法

在分析法条和阅读教材时,如果得出了与教材严重矛盾的结论,同学应当首先回顾自己的推论过程,在教材或讲义中对照每个部分的重要知识点,确定自己的问题不是因基础不牢,错误理解了某个概念而导致的,其次要反思自己的逻辑推导过程是否存在明显的逻辑漏洞,这样会帮助自己解决掉很多不必要的疑问,节省思考这类疑问的时间。

四、问题点评

物权请求权是比较重要的内容,小组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也很高兴同学能就第237条这类条文进行深入思考,不过该问题也体现出同学对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分这类基础问题掌握的还不够到位。另外还需要提请同学注意的是,在进行思考时,要认真阅读教材,很多时候教材的论述就已经证明同学的思考过程可能存在问题,作为初学者,要谦虚谨慎,秉持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以教材观点为主要参考。作为尚在准备考研的学生,应当以理解吸收教材观点为先,以认可法条规定为先,不要动辄质疑教材观点的正确性、民法典规范的合理性。


2023年7月8日

知行法学民法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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