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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直接抚养孩子,还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2023-04-02 10:38 作者:关元朝婚姻律师  | 我要投稿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不归我,平时生活都是跟他爸接触得比较多,反而和我越来越生疏。那次吵架后就没来看望过我,我能向他要赡养费吗?”张阿姨问道。

   张阿姨与她的丈夫在1980年诉讼离婚。因为他们生育了两儿一女,所以离婚时法院判决小女儿归张阿姨抚养,而大儿子和二儿子由其丈夫抚养。张阿姨作为母亲一直履行着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2021年9月,张阿姨和两个儿子发生了争执,声称要与张阿姨断绝母子关系。此后他们从未来探望和照料母亲,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赡养费。而小女儿毕竟已经嫁出去外省,不能常回家探望张阿姨,偶尔回来一次会塞钱给张阿姨,但现在七十多岁的张阿姨患有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等多种疾病,导致缺乏劳动能力,且收入较低,根本不足以维持基本的生活。张阿姨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去陪伴儿子长大,但也是自己亲生的,他们应该要支付赡养费给自己生活。无奈的张阿姨只能向法院求助,要求儿子给自己支付赡养费。

   法院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作出判决赡养费为600元/月为宜。但大儿子不服,提起上诉。双方在二审中经过调解,最终确认支付200元/月的赡养费,如果没有按期支付的话,将按照一审判决规定的600元/月向张阿姨支付赡养费。

   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无论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还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都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是两个互无联系的法定义务,即便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儿女也必须尽到赡养义务;同时父母没有权力以不要儿女赡养为借口,逃避自己的抚养义务,否则都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中儿子声称要与张阿姨断绝母子关系,真的能断吗?那些嚷嚷着要跟父母或者子女断绝关系的人,要注意啦!我国现行法律里没有断绝血亲关系的规定,即使你们签字画押要断绝关系也没用,断绝母子关系本来就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它是无效的。血肉亲情不是你说断就能断的,应该是你的义务就要去承担。

   百善孝为先,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个人不懂得感恩父母,对他人、社会乃至国家更不会怀感恩之情,这样的人何以立足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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