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完结版】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民诉法 众合法考戴鹏

7.15 专题0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诉讼?
两造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 ,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对抗两造性质不同,解决纠纷性质不同——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
2、民事诉讼
平等主体在对抗,法官居中裁判
解决人身、财产、权利义务纠纷
3、刑事诉讼
一造:检察机关为代表的国家
一造:被告人
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问题的纠纷
4、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对抗
法官居中裁判解决行政机关所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的纠纷
5、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①和解
只有双方当事人参与,没有第三方,称作“私力救济”
②调解
调解组织:社会组织;仲裁组织:社会组织
称为“社会救济”
③仲裁
④民事诉讼
介入组织:法院
“公力救济”
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总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管辖、当事人、证据、证明保全、先予执行等等
分论——
民事审判程序分类:
解决纠纷——诉讼程序
不解决纠纷——非诉讼程序
一审、二审、再审、(有平等主体对抗和民事纠纷解决)——诉讼程序
特别程序(特别选民除外,因为选民是政治权利)、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没有平等主体的对抗,没有民事纠纷的解决)——非诉程序
7、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部门法——调整民诉诉讼这个部门的关系
程序法——规范的内容来看
公法——虽然解决的民事主体私权利主体的私权利义务的纠纷,但是是用国家的审判权来解决的(所有的诉讼法都是公法)
8、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只要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因为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涉及到一国的私法主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审判权的行使
在国外进行诉讼,可以用中国的吗?不行
社会救济的仲裁规则用国外的随便用
实体法的规则可以用外国
2023.7.16主题-2 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要素、分类、反诉
1、一个诉——
主体:当事人;
客体:诉讼标的;
诉的理由
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
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并请求法院做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eg/相邻权法律关系、租赁合同关系)
(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需要区分)
3、诉的分类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4、确认之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仅是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
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有效)、消极的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关系存在无效的
5、给付之诉:凡是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义务的
eg.起诉名誉侵权
诉讼请求——
赔钱——给付内容:财务
公开赔礼道歉——给付内容:行为,积极的作为
停止侵权行为——给付内容:行为,消极的不作为
6、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eg/离婚,消灭一个既存的法律关系
形成之诉:要求对一个既存的法律关系予以变更、予以消灭
案例
1、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诉的分类前提是“诉”,非诉讼程序不讨论
确认调解程序的效力是一个特别程序,属于非诉程序,所以它不是一个诉,也就无从谈起是诉的哪一类
2、诉的分类唯一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无关
3、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往往包含确认之诉,但只要原告提出了给付或者变更的请求,就一定是给付之诉或者变更之诉
4、形成之诉变更之诉要求对既存的法律关系变更,而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只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把这个既存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进行变更,就是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5、对于赡养费抚养费等问题,从无到有——给付之诉
本身就有,但是请求诉额变更——变更之诉
6、张三起诉要求李四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不是形成之诉、变更之诉——而是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有一个形成力,就是原告胜诉判决之时,具有一个效力,叫做新成立,即判决生效之日,即为法律关系消灭变更之时。
而解除合同采取——民法典采用通知达到主义
①通知解除——通知到达时解除——没有形成力
而通知之后,所有的诉讼仅仅是对合同是否解除的状态进行确认而已,叫确认之诉
②不通知直接诉讼——诉讼解除
法院判决后,合同自起诉状副本到达李四时即宣告解除
所以判决也没有形成力,也不是形成之诉,后面一切行为都是对合同是否解除这个状态进行确认
8、撤销权
是形成之诉
9、形成权vs形成诉权
形成权是通知就可以行使,没有必要提起形成诉讼
形成诉讼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权利
12、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的分类三者关系
诉讼标的是一个抽象的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基于这个法律关系而提出的若干不同的要求
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就将诉讼进行了一个分类
同一个诉讼标的可以提出不同诉讼请求
11、反诉
构成要件:
原告告可以对被告提出诉讼请求——本诉
被告可以向原告提出一个独立反请求——反诉
12、反诉的构成要件(从法条角度)
①主体具有同一性——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一定事本诉的被告本人告原告本人——
主体的同一性是否要求诉讼地位相同?
答:不要,诉讼地位完全相反,被告做原告,原告做被告
②法律关系之间有牵连性——
是否要求牵连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
答:不要求,相同的可能牵连,不相同的也可能牵连
③时间——反诉肯定是要在本诉的诉讼中提出,司法解释一般要求在一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前(二审法院可以提反诉,但是违背了两审终审制度,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所以二审法院不会就反诉宣判,但是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是当事人放弃上诉权,同意法院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④管辖——直接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基于本反诉的牵连关系,当然具有管辖——牵连管辖;但是反诉专属于其他法院,即专属管辖1除外
⑤程序——本反诉适用于同一程序审理,因为合并审理,所以必须适用于同一程序
13、反诉的独立性(从理论角度)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
①反诉&反驳
判断绝对不允许去看法律效果,即不允许去看干抵消、折抵,因为两者都可能产生
区分关键点:看独立性——独立于本诉,即不依赖于本诉的存在而存在
②反诉不应为本诉的消灭而消灭,不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例如本反诉都有的案子,原告不来,本诉撤销,但是反诉依旧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