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南李家沱组团V分区5·18高坠事故查明,致1名木工死亡
10月19日,本报从重庆市巴南区政府获悉,巴南龙洲湾李家沱组团V分区V14–1/03项目“5·18”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5月18日18时10分至15分之间,重庆劲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巴南区李家沱组团V分区V14–1/03项目5#楼安装二次构造柱模板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人民币。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重庆劲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项目的建设单位为重庆源文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实施单位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市政交通工程分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重庆劲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3年5月18日14时左右,重庆劲拓公司巴南区李家沱组团V分区V14-1/03项目木工班组长陈某怀组织木工陈某才、程某云、王某全、王某顺和陈某杨到5#楼29层安装二次构造柱模板。
18时10分左右,陈某杨因安装5#楼29层自编号2号房的构造柱模板缺少两个夹钩,便独自前往5#楼29层自编号7号房方向寻找夹钩。18时15分许,陈某怀等五人施工完毕,仍未见到陈某杨回来,陈某怀多处寻找未发现陈某杨,拨打陈某杨的电话也无人接听,于是陈某怀安排陈某才、程某云、王某全和王某顺先坐电梯下班,他本人留在现场继续寻找。当电梯行驶至距离地面3-4层楼高度时,乘坐电梯的陈某才发现陈某杨身子卷成一团、赤足躺在水平距离距外墙约5.1m,距自编号7号房阳台右侧护栏外沿约8.8m的楼外地面上。
图1 29层自编号7号房阳台右侧采光井概貌
图2 采光井内壁擦划痕迹
图3 28层血迹位置
图4 28层自编号7号房阳台右侧护栏顶面内侧边缘擦蹭痕迹
图5 28层自编号7号房阳台右侧护栏顶面外侧边缘擦蹭痕迹
图6 28层自编号7号房阳台右侧护栏外墙上黑色竖向蹬踏痕迹
事故发生后,重庆劲拓公司施工员何某春拨打了120电话,为争取抢救时间,赶到现场的重庆劲拓公司生产经理袁某兵立即安排人员用车将陈某杨送到巴南区人民医院救治。19时15分,陈某杨因伤势过重,经巴南区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5#楼29层自编号7号房阳台右侧采光井水平防护架钢管在构造柱位置端未有效搁置在支座上,水平防护设施失效,导致陈某杨在找夹沟时,不慎从该采光井坠落,直接造成事故发生。
事故的间接(管理)原因包括多个方面:重庆劲拓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在:
1.没有明确陈某杨等工人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没有对陈某杨等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合格,便安排其上岗作业。
3.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4.落实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不到位,没有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5#楼29层自编号7号房阳台右侧采光井水平防护设施失效的事故隐患。
5.主要负责人没有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二次构造柱模板安装的操作规程;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3年度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也没有督促检查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调查组认为,王某蓉,作为重庆劲拓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40%即人民币2.44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劲拓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其人民币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事发当天区住房城乡建委在事故项目开展起重机械和爬架专项检查,且5#楼29层作为本次安全专项检查的主要部位,在检查过程中,未能发现紧临爬架的5#楼29层自编号7号房阳台右侧采光井水平防护架钢管在构造柱位置端未有效搁置在支座上,水平防护设施失效和5#楼29层自编8号房阳台右侧洞口没有搭设安全防护的安全隐患。建议责成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事故企业安全监管的人员向区住房城乡建委作出深刻检查,同时责成区住房城乡建委向巴南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重庆源文建设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履行了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周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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