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到底谁为一个车和一条狗负责

2021-12-19 00:09 作者:非标勿标  | 我要投稿

本来我都不想参与到任何和狗有关的话题中,因为这个话题我不知道已经拉黑了多少人。但奈何官方的推荐机制导致有关于这类的话题一直出现在我的推荐中。

首先感谢在上个关于这个问题回答中有这么多朋友支持我。


我今天又看到这么一个视频,作者用《小车故意撞狗,到底是视野盲区,还是道德盲区?》成功吸引到我的视线。这里对作者的论点不加评论,因为他有他表达意见的自由,但同样好像我也有。



其实我本身不想写这篇文章的,因为这可能导致很多人仇视我。但有个朋友的辩论让我不得不写这篇文章,我是一个不服输的钢筋。



相较于他而言我更喜欢和这位洛庭的讨论。


我的看法是司机何错之有?我一直很奇怪的是司机到底犯了什么错?这里我都不用违法犯罪行为了我用的是错。当然很多人会用道德来说,但是我一直相信的一句话是如果一个人无法说服你那么他最后一定会祭出法宝——道德。


这些都是废话,不过我也喜欢用法律来说话。所以这里我把这个文章分为两部分——法律——道德。

法律,这里就要谈到以下几个问题,狗是否有路权,司机是否违法犯罪了。这是两个根本的问题,如果把这两个问题解决了,那么法律的问题也就不是问题了。

狗是否有路权?


这里以《彬州养犬管理规定》中相关部分来解释。

第十五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携犬出户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

(三)携犬出户使用约束绳(链)牵领,约束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四)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五)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六)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七)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犬出户;

(八)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这里很明显可以看到狗是没有路权的,其是没有单独出现在公共场合的权利,即使其和其饲养人共同出现在公共场合其饲养人也要对其有绝对控制能力才行,并且该规定很明确的规定了是必须由成年人牵领。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之一,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未按照规定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携犬出户未使用约束绳(链)或者使用长度超过1.5米的约束绳(链)牵领犬只、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很明确有没有,对应的是第二十四条。而第二十六条 养犬人在一年内因违法养犬行为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养犬登记,没收犬只,两年内不再予以养犬登记。这里我先说句他的邻居很包容。有没有。


而狗主人的表态:狗狗当时去院里上厕所就没牵绳。

这里可以读出以下几点信息:

所谓的院里并不是他家的个人庭院,应该是公共场所,否则他人车辆也不可能会进来。

狗没有牵绳,也不在狗主人的控制范围内。

狗已经有了去院里上厕所的习惯。

这里麻烦一下对应彬州养犬规定该做怎样的处罚,这里还是很感谢他的邻居,很包容有没有。

接下里请出的是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条怎么理解,其实很简单就是饲养人必须担负责任但因为被侵权人的行为可以适当减轻责任。这条法规的前提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很难理解是不是,那条著名的机动车无责赔偿不超过10%就是这个意思。

剩下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适不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里看不出这是不是开放式庭院,也就是是不是所有车辆都可以通行的,这里姑且算作道路交通安全法管辖的范围。

好了这是要引用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根据民法典的1246条的规定司机很明显是不需要负任何责任的,因为狗主人未对狗采取安全措施。既没有牵绳也不在其可控制的范围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没看错这里指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于车辆或人,动物并不是交通行为的参与者。一般认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财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应该解释为受害人随身携带物品、受害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以及车辆必要附加物的损失,不应包括脱离主人管控的财产以及受害人车上的财产。对于撞动物的案件,其作为一种牲畜,在属于个人宠物的情形下,虽属于个人财产,类似宠物狗宠物猫被机动车撞死案件应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来处理,而不能视为交通肇事案件。

也就是说交警并没有管辖权,即使是按照财产损失来认定其也应该是不脱离主人管控的财产,但在这里是脱离了管控。

那么这里适用的法律应该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狗主人或许能够少赔点钱,但是赔钱是少不了的。


道德

养狗不牵绳道德吗?

养狗在公共场合大便道德吗?

养狗在公共场合大便成习惯道德吗?

可能很多人会说这狗很乖的,不会咬人的。说到这个我觉得很搞笑,有没有。

谁该为这条狗负责?


到底谁为一个车和一条狗负责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