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但可以约定违约金
【原告诉称】:
被告袁某在2020年12月24日写下欠条,欠原告余某现金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经双方协商约定归还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1月份开始分期归还,每月不得少于2000元,至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如违约:债务人应支付债权人本金的5%的违约金。
事实是被告袁某自2021年1月31日、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6日通过银行账户、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分别归还了5次每次归还金额2000元,总共归还了人民币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还有所剩款项4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至今没有归还,原告已催讨无果,现诉求被告袁某归还所剩本金40000元整及违约金2000元整,总共金额:42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和支付违约金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并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因借贷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有欠条、转账凭证加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
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某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由被告袁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