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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了!

2022-04-22 16:51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2020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会议强调,设立金融法院是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北京是国家金融管理中心,要高起点、高标准设立金融法院,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指导下,2021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揭牌成立。


北京金融法院主要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同时,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进行跨境、跨区域集中管辖。此外,北京金融法院还对“一行两会一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享有管辖权。


对于以上介绍也许有些朋友概念还不是十分的清晰,笔者搜集了一些资料给大家分享:


1、关于涉及虚假陈述的二级市场交易类诉讼,在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之前,投资者想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的索赔案件需要根据被告的情况选择去不同的法院起诉。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凡是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辖区内的证券纠纷都归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投资者可以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这里能够实现证券纠纷立案、审理、执行一站式服务。


2、涉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民商案件诉讼,比如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还有些新类型的纠纷,比如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也在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3、“新三板”是基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为交易平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商业行为。其关于挂牌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以及证券推荐保荐和持续督导合同、证券挂牌合同引起的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都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这里要特别注意是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司。同时,针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还有特殊的管辖规定,如果是以该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且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北京金融法院都是受理的。


4、关于主体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通知,对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情况,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审案件,归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一般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


5、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为申请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是由北京金融法院负责审查和执行的。也就是说如果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你不执行,证监会可以申请北京金融法院进行执行。



6、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不包括刑事案件,因为根据目前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暴雷”频次较高的P2P平台的刑事案件,不属于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范畴。


7、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案件也没有列在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内,管辖规定明确的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归北京金融法院管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跟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最大的区别在于合同中的贷款人必须是金融机构。例如,涉P2P平台的相关民事纠纷是不归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


8、对于北京金融法院有管辖权的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前,当事人已经向北京市原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了,即便没有立案,也仍然由接收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继续处理。对于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还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也不用移转到北京金融法院。类似案件受理原则上以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为时间节点。


9、对于申请再审类的金融案件,在金融法院成立之后,对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以及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审案件,北京金融法院均可受理。同样的,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之前,当事人提交申请的,也是由原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对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提交上述材料的,就都归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


10、需要明确的是,涉金融民商事案件主要针对的是案件类型,而不是指主体类型,并不是所有金融机构的法律纠纷都属于北京金融法院管辖。但相关的规定里面,也单独对金融机构发生的特定事项进行了专门规定,比如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或者住所地在北京并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11、对于在金融民商类合同中事前约定管辖去别的中院审理的,虽属于协议管辖,但对于符合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范围的,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发生纠纷也属北京金融法院受理。


以上内容信息来源为北京金融法院官网,为了帮助朋友们清晰的了解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在发生问题可以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收集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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