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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侥幸心理害人,生财还需有道

2021-11-12 14:06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张某因犯盗窃罪入狱多次,刑满释放已一年,由于找不到工作,为了赚钱起了侥幸心理,在一些农贸市场“踩盘子”。不久,张某便进入唐某所经营的小卖店,看见店内炕沿边上放着一个黑色皮包,迅速出手将皮包盗走。店主唐某发现皮包不见后及时报案,张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抓获。经查,被盗窃的黑色皮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2700元,银行卡若干张。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盗窃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上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张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张某生活所迫。同时坦白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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