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对外支付2
之前我们一起初步了解了一下对外支付第一步业务类型的识别,那今天我们一起学习第二个步骤,就是适用税收协定的判定。当然这个前提一般是在我国有征税权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发生的业务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目前我国已与超过100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每个国家也不尽相同。就拿股息来说,一般来说非居民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会被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但是签订税收协定的双方,就有可能比10%更低,甚至0%。例如新加坡、香港就是5%,格鲁吉亚0%。当然为了享受到这个优惠税率,对持股的比例期限也都有一定不同的要求。
在实务中,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金额,当然是本着少承担相应税负为出发点的,当然是能享受税收协定就应该去享受。
所以第一步,就是对对方境外企业,也就是非居民税收身份的认定,他需要取得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这是可以享受协定的基础。例如香港企业,就应该取得对方税务当局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香港的身份证明一般有效期3年,每个国家地区不尽相同),交给我们境内企业支付时候代扣代缴税款的相关资料。
第二步,是确定可以享受协定的相关条款,源泉扣缴类项目(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与劳务类项目对享受协定优惠有所区别。
完成了前两个步骤,最后还要判定对方境外企业是否具备享受协定的实质,也就是所得的实际所有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不然是无法享受的。例如前一步判定为源泉扣缴类项目的,针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做“受益所有人”判定(具体可看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9号公告);判定为劳务类项目,则要判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且每个国家之间的协定对常设机构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果判定为常设机构,其征税就与境内企业需要一致对待了,即最高可以被征收25%的所得税税款。而这个常设机构又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机构、场所有所区别,这点上以后有机会再细细区分一下,但是总而言之一句话,就是尽量避免成为常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