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对外支付
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是忠仔。个人从事税收工作近十年,感觉非居民税收相对比居民税收更加难以把握,有很多理念与逻辑跟居民税收的理解上有很大差距。就文件学理论,这个过程我经历过,那是十分的枯燥。所以我决定记录一下自己学习历程,而且尽量以实务而非应试导向,让学习更加“接地气”一点也相对“实用”一点,也希望借此能多跟各位交流一下。当然,我也默认各位都有一定的国际税收相关知识基础,而且如无特别说明,涉及到的税款属性均为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或者其他所得税性质税款。
那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对外支付过程中注意的一些事项。税务备案支付,真正去税务局提交申报资料备案已经是最后一个步骤了(目前应该是在电子税务局可以网上操作了,具体操作可以再详细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个人觉得这整个过程,越往后难度越低,而越是开头我们融入主观判断的成分就越高,风险也就越高。
言归正传,个人觉得对外支付第一步就是对业务类型的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而非居民税收管理之中,对于所得来源地判定,往往直接与所在国的征税权相关,直白的讲,如果业务活动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税务机关就有征税权;相应的如果业务活动发生在境外,我国税务机关就没有权利征税,所以说业务的判定是万事开头难的第一步。
在我们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与境外企业交易,尤其是购买货物或者劳务亦或其他,签合同形式往往是签订一个总金额,并不会明确相应的税款如何计算,应该由哪一方承担。实际支付时候,也是直接支付给境外交易方一个按合同金额的到手金额但没有及时代扣代缴相应税款,导致被税务机关风险提醒,更是可能导致国际双重不征税。最终不仅要求补税,还可能会被处罚(具体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那么划重点的来了,既然业务判定如此重要,如何才能避免这些风险呢。关键是看合同如何签订。其他的相对好确定不多说,关键就是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判定,如果是劳务,就是境外所得,境内企业无需代扣代缴任何税款,直接境外交易方承担,应由对方税务机关征收(对方税务机关如何操作就在我们讨论范围之外了);但是如果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那就是来源于境内所得,必定会被征收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举个常见的例子,就是产品的检测认证费。所以说如何签订合同,也是一门技术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