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达维亚城日志①例言,1624年1月


chian:二次翻译,对读者很不友好的文风。

例 言
一、本省之荷兰占据时期共达三十八年,时之台湾长官属东印度公司管辖,例须作定期性报告,采取日记体寄巴达维亚然后一并寄回本国。故荷兰国立禧案馆所藏东印度公司历年由巴达维亚所寄日记,实为此一时期此方面之最佳原始资料。
二、本书系由日人村上直次郎译注之「バタピヤ城日志」(日兰交通史料研究会发行,昭和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出版)转译而成,全书上中二卷,据云尚有下卷,稿虽已成,惟未刊行。迄本书问世前夕,日本平凡社已有同眷之再刊行,仍系村上直次郎译注,并有中村孝志校注(日昭和四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初版),新版本较之初版本修改甚多,且有较详新注,然书版已成,急待付印,修改当俟之后日。
三、原书系记载荷兰统治时代之巴达维亚城及全印度所发生事情之日记,原题为Dagh Register gehouden int Casteel Batavia Vant. Passerende ter plaetse als over geheel Nederlandts-India”本书日译本系摘译该书中一六二四年起至一六三七年间,有关台湾之记事成书。
四、日译本加有译者之眉注,本书除此一部份予以省略外,全文均予译出。
五、荷兰人称台江、北线尾岛及热兰遮城一带为台窝湾Taijouan,Taijouhan,Taijouwan,
Teijouwan.Teijouan.Tayowan,Teyoan按其地点即为现在之安平,又对台湾本岛则取自葡萄牙人所称之伊利亚・福尔摩沙Ilha Formosa意即美丽岛,亦称为福尔摩沙,故本书亦沿用此一名称。
六、原书中 Chincheuw,Chincheu Chincheo,究系指泉州或漳州,日译本亦未敢断定,该地河川系指流入龙江海面之厦门附近,惟为期惧重,本书仍采存疑态度,于「泉州」之下,加以(漳州?)。
七、本书内职员中,如荷兰东印度公司之Oppercoopman 日译上席商务员,Coopman日译商务员,Ondercoopman日译商务员补,Assistent日译补助员等,均依照日译本所译名称。
八、本书原译者为故郭辉,自公元一六四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一六四五年十二月止之部份,系由王世庆补译,今全书由王诗琅、王世庆分别校订。




日 记
公元一六二四年(明天启四年)
一月
一月一日,星期一,从福州(Hocchco)之省知事Govycrncur遣派前来总督阁下处之中国使者二人Hwi(黄?)Wangsen别名Soepi(守备?) Tansouwing(陈士英)两人皆有「老爹」(Lotsia)之称号,予以郑重向导入城,入城次序如下:
使者们自本市巴寮Baliouw宿舍被迎接,法官部员Collegio Van Schepenen数名及本王国之租税征收长官Ontfanger Generael Van de Incomsten及Sabandar与上席商务员三四名,使用象四头及马十匹至十二匹,接送至城门。在此处下来,接受日常会议之议长检事及该会议委员数人出迎,向导通过武装之士兵两列之间,自门至上列会议每日集会之室,由会议议长向导入室,受宴款待约半小时。在此处由印度参事会员二人向导至总督阁下及参事会议室,双方见礼之后,此使者将中国文字誊写于广阔树皮之福州省知事来信一封,郑重行礼呈交总督阁下。其内容谓:
如欲在巴达维亚或其他地方,进行中国贸易,则我方需要退出中国领域之外,如不能承诺此事时,将于巴达维亚不利,如撒退澎湖而厚待巴达维亚之华侨,且我方船舶不再到中国,则可令多数中国商人,前来噶𠺕吧贸易云云。
据使者日头所述,他们之使命为察明总督阁下是否熟悉司令官雷也生Commandcur Reyerssen在中国沿岸之行动,又该司令官在中国领域内之澎湖岛建筑城砦,是否奉总督之命令;又该司令官最初以友谊请求许可在澎湖岛进行贺易,经依据古来法律(依法任何国民均不许在中国领域内贸易或居住)加以拒绝之后,将多数戎克船拿捕烧沉,俘虏多数中国人,袭击中国大陆数次,又该司令官于收兵后,亲至福州知事面前,再求许可澎湖岛之贸易,知事约以如该司令官率引船只及军队撤退澎湖,则准许在中国领域外贸易,司令官答以非受总督命合不能撤退澎湖岛。并告以司令官对知事请派戎克船使者数人至巴达维亚,就撤退澎湖及在中国领域外遥定其他贸易地之事进行交涉。使者此次陈述至此,而答应愿依照总督阁下之意,随时均可进行详细交涉,然后互相行礼辞去,如同入城时以仪礼向导至其宿舍。
一月七日,星期日,总督偕同参事会员,与上列使者二人,受中国头人苏鸣岗招待午餐。
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中略)
中国使者二人作午餐之客,前来城内总督之处,餐后总督告以由于数日内有数艘船只将开往荷兰本国,故论问使者关于中国贸易之便利事宜,听取使者之提案,以便对荷兰国王上书。使者即纹述司合官雷也生与福州前Touya订立协议,即在得总督之新命令以前,得留驻澎湖岛,在此期间,如率船前往台窝湾(安平)定住,当由该地中国官民相与贸易,又可令装运各种粮食,又对戎克船决不准其航渡马尼拉,且言派遣二艘戎克船,运此二使者往巴达维亚,就撒退澎湖岛而在附近选定其他贸易市场,愿与总督协议订立条约之事。上列使者又云彼等奉命不需多言或多举理由,仅希总督简单放弃澎湖,而在台湾或附近其他地方定住,而此地方苟属中国领域外,则中国入可往叆地舆我方贸易,不再前往马尼拉云云。
总督阁下答言,我方在不毛之澎湖,不得为任何事,况在中国沿岸之船舶只数,不足以在中国领域内起事,谨为请求准许贸易而遣派,是以从在中国领域外,得于附近便利场所贸易,亦可撤退澎湖云。
使者等对此満意,又言Touya所望亦不过如此,总督更对彼等言,荷兰人在二十二年前(1603年8月,「亚德密拉两,凡哇尔歪克」率二船来澎湖,遣使者与华南官府交涉之谓)曾至中国海岸请求许可贸易,但因不得调见国王ー终无所得而去,又谓荷兰人今再来中国沿岸,叩打中国之门较以前更烈者,乃为请求许可其贸易且质问以前Touya司令官雷也生之约款并不履行,且中国人不但不来台湾贸易,仍然许可戎克船航渡马尼拉及其他地方,是为何故?此时上列使者答言,前Touya都督等已退职,由他入接其后任,虽或比前任稍见严格,然而不足挂意,以前Touya所立约款,自历有效而能实现,因为前Touya所为并非出于己意,乃遵从国王之顾问会议之命,且经其承认,出自如此高阶层之意,自是不必挂虑新任者破坏前任者之措施,亦不必作此疑怀云。总督又对使者问曰,我方之撤退澎湖岛,与彼方之开始贸易,此两者由何者先行?使者答曰,不必怀疑他方是否关始贸易,而于撤退澎湖岛事有所踟躇,何如不来贸易,则该岛仍由我方占领故也。于是总督言,由彼方先来贸易,毫无损失之事,盖他方如运来商品,则我方自能付出代价,彼等暂先实行之后,如见我方尚不撤退澎湖岛,尽可如从前,关闭管易,毫不因此而受损失也。使者答言诚然Touya当亦以先在其他场所开始贸易为满足云,又附言彼方别无所求,在近处买宝较较有利,且在中国亦为便利,盖冒危险跨海远渡马尼拉,一年仅可作一次航海,而在台窝湾则减少不便与危险,一年航行可得五次云。使者之一人又言,今年在马尼拉附近如不拿捕中国戎克船,俘虏多数中国人,则当此季节风期,当有戎
克船十艘前来巴达维亚,实因马尼拉拿捕中国人,致大生反感与恐怖,是以仅有二三艘云,彼等以为万事顺利,已得充分之协定。贸易如先行开始,则我方自有撇退澎湖岛之准备,他言如将此项诺言之意传达与Touya他无疑将满意而即开始贺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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