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知产问答:视听作品的归属】

2021-05-23 00:07 作者:知行法学  | 我要投稿

问题:

2020《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电影作品等著作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归(如编剧、导演)制作者以外的人吗?


该条第一款是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因其与第二款规定对比来看,很明显是法定模式,而非约定模式)如果是强制性规定,还能否通过合同约定权利归属呢?如果约定了,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的看法是:按照民法“内外有别”的原理,合同有效但合同约定对外不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内,制作者需承担违约责任。还请学长学姐不吝赐教!

解答:

该问题主要分为两方面:1.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2.约定模式下著作权的第三人效力


(一) 问题解答

(1)问题一

结论:依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


在新《著作权法》生效之前,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在修订后则区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这是考虑到以往的电影和类电作品的分类已经不能准确涵盖新的视听作品类型,如近年来比较流行的短视频,这类视听作品制作规模、投入成本、涉及到的经济利益等远不及电影和电视剧,赋予约定模式的选择,更加尊重创作团队的整体意愿;即便缺乏有效的约定,也以制作者为最终的著作权人。


(2)问题二

结论: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绝对权的性质,效力及于其他所有人。


1.著作权是一种专有权利。上述法条中无论是约定还是法定,都是确定著作权归属的方式。注意法条中约定的内容是“归属”,而非“权利”与“义务”。一旦确定著作权为某人享有,他就会因为《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不容意定的部分。


2.民法中债的相对性的一般规则,指的是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一方当事人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民法(第八版)》下册P34)。这里的“请求”和“义务”则是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内容,是相对权的范畴。


3.如果将问题中的情形具体化,可以假设:A与制作者B约定作品的著作权由A享有,而B又许可不知情的C出租该作品的复制件。此时C的出租行为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A的出租权,就应当承担《著作权法》规定下的侵权责任。C主观上是否认识到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只影响其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制作者B帮助C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应当与C承担连带责任。


(二) 体系定位

知识产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归属——视听作品的归属;


知识产权的救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


(三) 学习方法

在著作权的归属中,需要在知悉一般原则的基础上专门研究对特殊作品类型的特别规定,了解法律在其中关于利益平衡的考量有助于对相关制度的理解;通过不同的标准来区分不同作品的归属规则,以体系化、类型化的思维消化知识,才能有效应对新的问题。另外,关于知识产权的思考,尤其是在救济这一部分,一定要把握其“专有权利”的核心,避免陷入混淆。


(四) 问题点评

注意到法律的特殊规定、原则与例外的区分是很好的,不妨多加思考其立法目的、寻找相关的司法实践;当然,对于基础知识一定要准确理解,不要忽略任何细节。要寻求其他民事法律的补充,一定要确定在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内没有明确的规定,之后才可以进行更广泛的检索。


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知产问答:视听作品的归属】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