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事说理》之十三笔蹊跷转账背后的阴谋


担着彼此的信任,怀着成功的渴望,三人聚到一起开办公司,原本应是蒸蒸日上,可是最终没能躲过天灾人祸。小股东青某为了还付自己的私债,向公司隐瞒事实,私刻公司公章,在无授权的情况下抵押公司1000余平米的房屋,使公司经营业务全线崩溃,大股东近两亿元投资血本无归,公司濒临倒闭。青某本以为可以蒙混度日,没成想一纸诉状打破了暴风雨前的平静。
今天我们请到了天津宝盛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王先生在向我们陈述案件时显得格外冷静,有条不紊,因为对他来说在过去的四年里他经历了太多:公司倒闭,巨额欠款。背着不该有的责任,顶着不该有的舆论,王先生一路走来,虽未逃避,但也辛酸。

2015年1月26日,天津宝盛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收到了一份《民事诉讼状》,蓟县的刘某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偿还其5900万元的借款及相应利息,对此公司大股东一概不知情,截止被起诉时公司账上并未收到5000万元借款本金,经调查才知公司名下1000余平方米的在售房产已被抵押给蓟县刘某,一切都是公司小股东青某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为了一己私利,私刻公章,单方所为。据负责小股东青某涉嫌职务犯罪警方调查证实,小股东青某口供中承认“债权人”刘某与其个人债权人杜某熟知并曾共同出借2000万元资金。由于期满无力偿还,为谋取各自的利益,三人想出了续签新合同“新债还旧债”。即刘某只实际出资1103万元就获得公司1000余平方米房子的抵押权;杜某无抵押权的债权得到了名义上的“清偿”;青某得到了1103万元的现金归其私用。2014年8月小股东青某在公司股东会议上书面自认私刻公章,向大股东隐瞒借款事实的行为是其单方所为。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志祥教授从民事和刑事两个角度分析,从民事角度来看,首先涉案公司是否承担还款义务关键在于小股东青某的行为是否能代表公司的行为,其次“债权人”刘某支付的3800余万元的款项并未到达公司账户,7月份刘某所支付的1100万元即便到达公司账户,但实际上公司也并未真正控制钱款,所以王志祥教授认为涉案合同是一个无效的民事合同;从刑事角度来看借款人刘某和小股东青某涉嫌相互串通,把小股东青某的个人债务转嫁给公司来承担,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以捏造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这种行为不仅妨碍了司法秩序也严重侵害了涉案公司的合法权益,所以这种行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而公司小股东青某私刻公章则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应如何看待此案件中因为合同而引发的一系列纠纷成为本期节目的焦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马更新教授认为本案中最关键的是合同效力问题,如果合同有效那么该公司就要承担此债务,但如果合同无效,该公司就不必负担此债务。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有几个层次的标准:首先要考虑合同在缔结过程中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对案情的分析知道公司这方的意思表示是小股东青某私刻公章,在公司大股东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合同,所以马更新教授认为在借款合同中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小股东青某在公司担任的是监事一职并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青某是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由上述内容得出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天津宝盛发投资有限公司无需承担5000余万元的巨额债务。

普法时间:本案社会警醒
公司的成长是整体的努力绝不是个体力量,在本案中小股东青某私刻印章,把个人债务转嫁给公司,使公司濒临破产,很显然青某是恶意的。其次借贷人刘某没有证据证明他在放贷时对该公司的贷款的去向和贷款的背景进行过审查,并且刘某和青某明知印章是假的却继续操作,通过一系列的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推断出刘某是恶意而为之,那么公司是否应当为非善意债权人买单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逸仙律师表示在平时案件中私刻公章、偷盖公章的行为时有发生,为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作为出借人要审核对方,保证合同的有效性,要有履行记录以确保钱款能够安全收回;而对于本案中非善意债权人的诉讼以合同无效为由驳回。
身处法制社会不要妄图钻法律的空子,生存于道德社会不要触碰道德底线。人立于世,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置他人于不顾,一夜暴富,一夜发家终究是不可能的,做人做事最好脚踏实地,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相信努力会有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