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个假闺蜜”!江苏扬州女子70万买房,却被告知是租来的
江苏扬州,一女士与闺蜜之间发生了令人啼笑皆非的一桩买房纠纷。女子贪图便宜,花费高价从闺蜜手中购买了两套学区房,结果却被告知两套房子都是租来的,闺蜜根本没有产权。女子为此付出了70万,却换来一场空,被人戏称“交了个假闺蜜”。
马女士和孙女士是一对要好的闺蜜,两人经常在一起购物,吃饭,可以说是形影不离。马女士的孩子马明要上小学了,可是学区房太贵,马女士一直犯愁。
有一天,孙女士约马女士出去吃饭。马女士提到马明要上学了,学区房实在太贵,担心买不起。
孙女士心生一计,她知道马女士一直对自己很信任,这次准备好好利用这份友谊。
吃饭时,孙女士说自己最近老公工作调动,需要出售两套房子。其中一套刚好在马明的学区,价格还比较实惠,要是马女士感兴趣的话,可以优先考虑。
马女士一听,眼前一亮,这么好的机会怎能错过。她连忙问清房子的具体情况,孙女士也顺口胡编了一套说辞。
马女士高兴地回家,跟老公说这消息。老公有些犹豫,觉得这事太突然,而且两人平时联系不太密切,房子的真实情况也不清楚。
马女士心里也有疑虑,但一想到孙女士是自己多年的闺蜜,应该不会骗自己,加上对房子太心急,便说服老公去看看房子。
于是马女士约孙女士一起去看房子。孙女士赶紧联系中介,租了两套漂亮的房子,然后把自己的东西都搬进去,打扮得跟平时居住的样子一模一样。
马女士去看房子时,被家里的摆设和归属感搞得很是感动,加上房子地段和环境都很理想,当场就决定付全款买下。
考虑到多年的友情,马女士决定一次付清50万,并让孙女士帮忙办理过户手续。
孙女士得到50万后,贪心起来,又编了个理由说自己婆婆鬼迷心窍,也要卖她的那套房子,同样学区不错,两套打包70万出售,马女士一拍即合,又转了20万过去。
马女士付了70万,终于买到女儿梦寐以求的学区房,高兴得合不拢嘴。家人也都为她感到开心,觉得孙女士真是个好朋友,能在房价高涨的情况下帮忙解决大难题。
可就在马女士准备搬家的事宜时,发现房子的过户手续一直没进展。
她多次催促孙女士,孙女士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比如中介的手续不太顺利,老公出差了联系不上,等等。
马女士起初还相信,但过了半年,房子依然没有任何过户迹象,她不禁产生了怀疑。
马女士着急起来,再三致电孙女士,结果都直达语音信箱。马女士心中一慌,赶紧叫老公一起四处打听孙女士的下落。
朋友们也都说,近期很少看到孙女士的身影,连她老公的工作变动也毫无消息,这一下子事情变得很可疑。
老公安慰马女士,说可能是自己想多了,不会有什么问题的。但马女士深知故人情薄,所有的迹象都表明这起房屋交易充满蹊跷,自己很可能上当受骗。
马女士决定亲自打听清楚事实真相。她四处询问,终于查明两套房子根本就不属于孙女士,而是被她临时租来敷衍自己。
马女士气不打一处来,直接向警方报案。警方调查后,很快就抓获了孙女士。
1、孙女士以出售自己名下房产为由诈骗马女士70万,构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孙女士虚构自己名下有两套房产要出售的事实,这是典型的欺诈手段,用于引诱被害人上当。
由于孙女士的欺诈手段,马女士错误判断孙女士真有房产要卖,并据此支付70万元房款,从而遭受经济损失。这符合诈骗罪中的“误导致损”结果。
案例显示,孙女士是事先谋划了这个诈骗计划,她租用两套房子并搬进自家物品,意在让马女士产生房产属于自己的错觉。这充分证明其具有故意诈骗之犯意。
诈骗数额达70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这是本案的重要认定情节,孙女士将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孙女士的犯罪行为应该如何量刑?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但被害人谅解的,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4条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孙女士与马女士多年闺蜜,且在事后有认罪悔过行为,退还了诈骗款,取得了马女士的谅解,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从轻处罚。
据了解,最后法院判了孙女士7年4个月的有期徒刑,20万的罚金。
1、重视人情与信任。人情往来和信任关系是社会里人与人之间情感纽带,一旦被利用和背叛将造成伤害。我们应珍惜人情,不滥用信任,以免Duped。
2、防范诈骗风险。诈骗手段日新月异,我们必须提高警惕,不轻信于人,在经济交易等关系中要审慎行事。遇事不轻信,查证相关事实,少冲动,这可以有效降低上当受骗的可能性。
3、教育青少年诚信观念。诚实守信是人的基本品行,这需要从小培养。我们应在教育中注重诚信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诚实的价值观,避免日后走上诈骗的道路或者成为别人诈骗的受害者。
4、加大对诈骗犯罪的惩治力度。只有加大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才能达到震慑作用。我们应该严加追究诈骗犯的法律责任,重判主要犯罪分子,并且没收违法所得,通过严厉的制裁手段建立起对诈骗行为的威慑力。
5、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诈骗行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人们的财产权益,该行为本身就与社会公平正义相违背。通过惩治诈骗行为,我们在维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在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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