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定义/申请条件/流程及相关事项
一、什么是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权利人合法权益得到兑现的一种执行方式,具体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权利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要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①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文书等。
②执行标的具有可执行的具体内容,如:需要被执行人给付钱款、搬离房屋、返还财物、赔礼道歉等。而不涉及孩子抚养费或财产分割,只判决离婚的判决书不能申请执行。
③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到期没有履行的,履行数额不足的,履行不完全的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④执行时效内申请。
三、向谁申请强制执行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强制执行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①向法院申请执行;
②法院受理、核查、立案;
③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④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⑤采取强制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有期限吗?
申请执行是有期限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六、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
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③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如果申请强制执行后对方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中止执行了该怎么办?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但被告方没有可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一般会裁定中止执行,而执行申请人在将来任何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随时可以申请执行,并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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