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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西南政法】民法 王利明 谭启平(全84讲)

2022-02-06 22:33 作者:ELAMUS_  | 我要投稿

民事法律关系

一、要素

1.主体:权利义务之所属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进入民事生活的国家)

[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界限不是一成不变的: 胎儿,机器人]

2.客体:权利义务之所附

a.物--物权--主体:所有权人

动产:移动后不改变基本物理性状和基本用途;不动产

特定物: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

可分物:一旦分割就会改变基本物理性状和基本用途(如牛);不可分物

产生与被产生(相互分离):原物;孳息(自然和法定)

特殊种类物:货币,有价证券

[主体和物之间的界限变得相对分明而不是绝对分明:

b.行为--债权;债务

c.智力成果(发明,专利,装备)与商业标志(商标)

d.人身利益(一般人格利益:自由、健康、名誉、隐私、肖像、姓名;身份利益)--人身权(一般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身份权)

e.财产权利

3.内容

a.权利

b.义务

c.责任

二、变动

1.类型

a.发生

相对发生:转移债权债务关系

绝对发生:创作一幅画

b.消灭

相对消灭

绝对消灭

c.变更


法律关系变动原因的法律事实

1.法律事件

2.法律行为

①表示行为,如民事法律行为

a.法律可以根据当事人意志赋予法律后果,而非必须会

b.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c.意思自由原则的制度化

②事实行为

a.法律对当事人主观意思不过问,只要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外观,就引起一定后果的行为

b.不要求行为人具备合格的行为能力

【拾得遗失物是表示行为,拾得抛弃物是事实行为】


民事权利

一、概念

1.理论渊源

利益说;意思说;法力说;通说(利益、意思自由、法律强制力)

2.特征

a.由实质民法规定(祁玉林受教育权被侵害案)

b.

二、分类

1.绝对权、相对权

绝对权: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相对权:债权

2.支配权(物权的一项权能,如物上返还请求权)

3.请求权(债权的一项权能)

4.形成权(如债务的免除权)

5.抗辩权(被动性,抵消请求权效力)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不是特权,而是与民事主体不能分离;非可由他人取得)

三、行使与保护

1.行使

表示行为:抛弃

事实行为:消耗、毁灭

【权力滥用条件:

a.权利事先存在

b.有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之心--主观过错

c.有损害他人权益客观结果】

2.保护

a.自力救济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限制加害人的加害手段

b.公力救济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

1.概念

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2.特征

利他性;限定性;法律拘束性(但不等于现实的、立即的国家强制)

3.内容

作为-积极义务(如债权)

不作为-消极义务

二、民事责任

1.概念

责任-国家对当事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及当然人因此承担的制裁性后果

2.特征

a.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b.以财产责任为主

c.以补偿功能为主,制裁功能为辅

d.可由双方主体协商、变通履行

e.宽容性和对当事人的信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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