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西南政法】民法 王利明 谭启平(全84讲)

民事法律关系
一、要素
1.主体:权利义务之所属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进入民事生活的国家)
[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界限不是一成不变的: 胎儿,机器人]
2.客体:权利义务之所附
a.物--物权--主体:所有权人
动产:移动后不改变基本物理性状和基本用途;不动产
特定物: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
可分物:一旦分割就会改变基本物理性状和基本用途(如牛);不可分物
产生与被产生(相互分离):原物;孳息(自然和法定)
特殊种类物:货币,有价证券
[主体和物之间的界限变得相对分明而不是绝对分明:
b.行为--债权;债务
c.智力成果(发明,专利,装备)与商业标志(商标)
d.人身利益(一般人格利益:自由、健康、名誉、隐私、肖像、姓名;身份利益)--人身权(一般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身份权)
e.财产权利
3.内容
a.权利
b.义务
c.责任
二、变动
1.类型
a.发生
相对发生:转移债权债务关系
绝对发生:创作一幅画
b.消灭
相对消灭
绝对消灭
c.变更
法律关系变动原因的法律事实
1.法律事件
2.法律行为
①表示行为,如民事法律行为
a.法律可以根据当事人意志赋予法律后果,而非必须会
b.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c.意思自由原则的制度化
②事实行为
a.法律对当事人主观意思不过问,只要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外观,就引起一定后果的行为
b.不要求行为人具备合格的行为能力
【拾得遗失物是表示行为,拾得抛弃物是事实行为】
民事权利
一、概念
1.理论渊源
利益说;意思说;法力说;通说(利益、意思自由、法律强制力)
2.特征
a.由实质民法规定(祁玉林受教育权被侵害案)
b.
二、分类
1.绝对权、相对权
绝对权: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相对权:债权
2.支配权(物权的一项权能,如物上返还请求权)
3.请求权(债权的一项权能)
4.形成权(如债务的免除权)
5.抗辩权(被动性,抵消请求权效力)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不是特权,而是与民事主体不能分离;非可由他人取得)
三、行使与保护
1.行使
表示行为:抛弃
事实行为:消耗、毁灭
【权力滥用条件:
a.权利事先存在
b.有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之心--主观过错
c.有损害他人权益客观结果】
2.保护
a.自力救济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限制加害人的加害手段
b.公力救济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
1.概念
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2.特征
利他性;限定性;法律拘束性(但不等于现实的、立即的国家强制)
3.内容
作为-积极义务(如债权)
不作为-消极义务
二、民事责任
1.概念
责任-国家对当事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及当然人因此承担的制裁性后果
2.特征
a.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b.以财产责任为主
c.以补偿功能为主,制裁功能为辅
d.可由双方主体协商、变通履行
e.宽容性和对当事人的信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