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支付前任子女抚养费,侵犯现任财产权益吗?

再婚夫妻中,一方支付与前妻的孩子的抚养费,会侵犯另一半的财产权益吗?
网友提问:
跟前夫离婚之后,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我抚养,前夫每个月5号之前支付还自己的抚养费15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岁止。现在他再婚后的妻子说,给孩子的抚养费,是用的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侵犯了她的财产权益,请问律师是这样吗?
律师分析:
首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所以前夫有义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其次,案例中前夫已经与女方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对于前夫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已经作出了明确约定,前夫应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为没有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就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父或母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前夫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偏高,但在其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如果前夫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也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那么前夫就支付孩子抚养费金额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没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