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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考研热点押题每日一题:《反垄断法》第19条的法条分析轴辐协议(经济法押题)

2023-09-10 10:03 作者:华政震川考研  | 我要投稿



《震川考研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

前言说明


华政考研考研趋势是:背诵是基础,背牢是关键!同时要关注热点,学会答题!以上四点,缺一不可!背诵,背牢,热点,答题!针对这四项内容,震川考研特推出《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文章,针对华政考研各科、各门热点问题、关键知识点问题、重要基础知识点问题等发布公众号文章,为大家的复习提供更多的、更好的、更新的思路,一起来看看今天的题目/热点吧!

本期试题



【本热点所涉科目】:华政经济法专业课、法综经济法等考研【建议用时】:15-30分钟,建议拿出纸笔或者口头进行,好好答题【材料分析、论述、简答(6-15分)】1.简述轴辐协议2.法条分析:《反垄断法》第19条: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3.论述或案例中考察本条规则出题人出题说明:以上,是我认为的最可能考察的“法综经济法”或“经济法专业课”知识点,如果让我“押题”,我就押这个知识点!加油!【分析和建议】本题属于绝对的热点,也是新法修改后讨论较多的点,可考性很强。最近多期,我们将进行“押题”测试~原因是,有个同学问我们要“押题”,我们觉得,有同学已经开始下意识去做题并选择性“押题”复习了,这点其实是不错的!所以,我们针对各个专业,分别出1-3个知识点,以做“押题”。“押题”方式:选择我们认为的本部门法最可能考察的知识点,并尽量模拟出题,或者直接提供具体知识点以供参考!当然,“押题”毕竟只是“押题”,全面复习基础上的“押题”才更靠谱哦!


努力做题


加油哦!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和提示】

本条是新增规定。

准确地说,该条规定并没有创设新的垄断协议类型,即不存在所谓组织型或者帮助型垄断协议。法定的垄断协议类型仍然是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之所以增加该条规定,核心目的是应对垄断协议的复杂性,解决参与垄断协议的组织者、帮助者等主体的行为定性和法律责任问题。事实上,经营者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可能面临不少障碍,需要借助其他主体在信息传递、策略协调、实时监测、防止作弊、施加惩戒等方面的支撑或辅助作用。

例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八条指出:“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可见,轴辐协议是垄断协议复杂性的一种表现,但不是唯一表现,招投标、共同代理、独家包销等场景也可呈现垄断协议的复杂性。

尽管如此,旧的《反垄断法》关于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将责任主体限定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这使得超出这些范围的其他主体即便参与垄断协议、为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起到组织作用或实质性的帮助作用,但因其不是垄断协议的“适格主体”而脱法,无法对应、适用于“法律责任”一章的处理规定,进而逃逸于反垄断法的制裁。湖南娄底保险业垄断协议案、安徽信雅达等密码器企业垄断协议案等案件深刻地暴露出此种弊端。

因此,此次修改增加该条规定,不仅将组织者、实质性帮助者的行为纳入调整,而且使其法律责任依据缺失的问题迎刃而解。新修改的《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与第十九条呼应,相得益彰。

新《反垄断法》并未增加新的垄断协议类型,所谓的轴辐协议(即新《反垄断法》第19条)并非独立的一种垄断协议。

“轴辐合谋”指的是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辐)通过与其它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中介机构、第三方平台等(轴)沟通敏感信息,并在“轴”的斡旋协调下达成竞争者协议共谋的现象。

根据域外的执法案例,在认定“轴辐协议”时,一般需要考虑,位于“轴”的经营者对于其与辐之前达成的纵向协议,是否“促成”各辐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效果。

比如,在某电子书案件中,某一线上销售平台主动与出版商协议沟通,达成代销协议并在代销协议中设置最惠国条款,促成了在高度集中的市场上主要出版商近乎一致且突然地涨价。




复习提醒


法学学习,必须结合较多的案例和实践运用,才能摆脱形而上的学习,才能形成良性学习循环,才能应对华政法学考研需求。加油!



编辑:小楠学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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