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in 《非常律师禹英禑》 第一集
禹英禑的父亲被出租人老爷爷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022刑1017号崔英兰杀人未遂案
出租房屋者与老太太崔英兰 因琐事争吵、打骂,老太太熨斗打中老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理解】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是最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对象是他人,即行为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自杀通常并不构成本罪,因为自杀剥夺的是行为人自己生命。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此阶段的人,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而对于尸体、尚未出生的胎儿实施所谓的“杀害"行为,并不能构成本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首先,这要求行为人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此种行为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作为和不作为方式实施。前者如枪杀,毒杀等方法,后者比如特定人员的见死不救行为。在实践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办法多种多样,行为人具体采取何种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次,本罪属于结果犯,其要求行为人的故意杀人行为必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此时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否则仅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中止或者预备。最后,本罪要求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合法剥夺他人生命不构成本罪,比如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当防卫杀人,依法执行死刑而杀人等合法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实践中,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同杀人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司法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杀人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之间较难区分,两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区别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在认识因素上,两者对他人死亡的主观认识存在差异。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是在前者中,行为人对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认识;而在后者中,行为人则基于自己的能力、技术,经验等因素相信能够避免死亡结果。第二,在意识因素上,两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存在差异。间接故意杀人虽然并不追求他人死亡,但对他人死亡持放任态度,也能够容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则并不希望他人死亡,对死亡结果持排斥态度。
在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情况下,通常需要考虑以下两个主要问题:第一,行为人是否有防止或者阻止被害人死亡的义务,此种义务通常来源于法定义务、职务义务和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第二,行为人的不作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条文理解】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对象是他人身体。自伤、自残等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要求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结果,这里的结果包括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但不包括轻微伤。这里的“身体伤害”,既包括对人身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也包括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损坏。伤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行为,如暴力殴打,也可以是不作为行为,如负有保护他人身体健康义务的人故意不作为。让特定的他人感染病毒,也属于伤害手段,如让特定人员感染艾滋病毒,就属于重伤害行为。另外,伤害行为应当具有非法性,合法的伤害行为并不构成本罪,如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医疗中经患者同意的截肢等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此种伤害结果发生。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对伤害结果持故意心态,但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态。
【司法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比较困难,特别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之间的区别。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一般来说,只有伤害的故意,无论是否导致死亡结果,都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具有杀人故意的,也无论是否导致死亡结果,都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对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则需要结合案件起因,犯罪手段,打击部位和强度﹑犯罪后表现等因素综合判断。
其他犯罪中也会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比如放火,爆炸等犯罪中致人伤害的。本条第2款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若《刑法》分则中对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另有特别规定,则应依照该规定来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遍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应用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事笔录 口供 、犯罪嫌疑人 当时意图 认定、被告 翻供/第一次口供表达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老头的死亡与老太太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老太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