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创新中心配套资助申报条件 制造业创新中心配套资助扶持标准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已获批复同意组建的国家、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已获得国家、或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立项,资助资金已到账
2.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3.申报主体无逾期未办理验收、验收未通过或正处在整改期内的项目。
4.申报项目实施地位于深圳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5.同一项目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由报资格并追究由报单位责任
6.申报主体此前如已承担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正常推进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扶持标准
按不超过1:1的比例.对已拨付到位的国家或广东省财政资助资金给予配套。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财政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已获得市级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经国家或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方案:
(三)与项目主管单位签署的项目合同;
(四)国家或广东省级财政资助资金已到账凭证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1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 (含封面) 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 (胶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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