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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颜的地位

2021-08-01 17:24 作者:Sword0815  | 我要投稿

那颜的地位


原题目:蒙元制度——草原蒙古国的千户百户制度

作者是:历史大观园


关键词:

那颜,诺延,蒙古汗国的千户长,世袭贵族。(在线汉语词典)


正文:(选择原文一章)

千户百户的那颜们,应当比普通蒙古部众拥有更多一些的私属人口。

从这个意义上,那颜们可以说属于“非身份性”的中小封建主。


在近代蒙古社会里还存在一种剥削方式,

大私有者将自己的牧畜以租佃方式按小股强制分配给独立经营小规模或中等规模游牧业的牧民家庭去放牧。


俄罗斯学者从这一事实推断,它作为“封建主经济中经常起作用的社会制度和正常生产过程的规律”,

自从13世纪以后即已存在于蒙古社会 [204] 


在蒙古时代的波斯,我们确实知道有一种被称作塔拉兹(tarāz)的契约。


据此,羊群所有者在约定的时期内把羊交给签约的另一方牧放;这个时期的畜产品(乳、皮毛、繁衍的牧畜)按一定比例由双方分享。


伊利汗国宰相、《史集》作者拉施都丁除了大量的地产以外,

还拥有三千匹马、

一万头骆驼、

五百群羊(每群五百头)、

一万头乳牛、

二万只母鸡、

二万只鹅和鸭子。


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塔拉兹契约由别人借牧的 [205] 

这种借牧方式,是否由游牧的突厥人带到伊朗,尚待深考。


1314世纪的蒙古那颜们,如果也以这种方式把自己的部分牧畜强行分配给属下的普通蒙古部众牧放,

那么那颜与其管领的部众之间,当然也就存在着不折不扣的封建剥削关系。


可惜我们没有掌握在此期间的任何有关这种借牧的史料。

毫无疑问,那颜们也会向其千户或百户内的成员征取某些实物和劳役。


不知道对此是否曾有过什么规定,很可能是按习惯法处理的。需要强调的是,

这种征取,除带有旧领属关系残余的性质以外,

并不是基于对普通蒙古部众人身领属的权利(那颜没有这样的权利),

它更像是作为替黄金氏族服务的一种报酬而由他们直接从普通部众那儿征收的。


的。《元史》卷156《董文炳传》,记传主于至元初向忽必烈建言:“将校素无俸给,连年用兵,至有身为大校出而无马乘者。


臣即所部千户私役兵士四人、百户二人。


听其顾役,稍食其力”。


至是“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 [206] 


董文炳的手下主要是汉军。命汉军千户百户私役所部兵士以为俸给,

或许就是仿效蒙古军中千户百户那颜们的一贯做法。


那颜们对其统领的部众有所征收的事实,也间或反映在元以后的史料中。


据明代魏焕的记载:“虏中走回人口传说:胡运盛时,凡部落皆太师统之。


太师即华所谓大将也。有纪律,志不在抢掠。

后废太师,以那颜领之。那颜即华所谓小官也。

而差遣日繁。

惟台吉领者得免差遣。是以诸部落乐为台吉所领。

台吉即华言所谓宗室也,凡台吉在孕,

即争以为主,而供给其母,生即奉归本营。故今之部落,多领于台吉” [207] 


详绎史文,这里所谓“后废太师,以那颜领之”,当指博尔济锦氏的可汗、济农、大台吉等从太师、宰桑等人手中,

夺回对普通蒙古部众的领属权,而把他们交给重新落到官吏身份的赛特(那颜)们治理。


游牧民除了完成对于可汗、济农等人的封建义务外,还要负担那颜们的行政开支及其各种索要,因此厌于“差遣日繁”。


而被逐级分封给王爷各支后裔的百姓,分得越细,则属于各人的百姓人数越小,于是便可由诸多的小台吉们直接统领。


少了那颜这个层次,游牧民受到的盘剥就可能减轻一些。“是以诸部落乐为台吉所领”。


这条史料说明,那颜的征收所得,确有一部分为其截留,而不是完全上缴给封主的。


同时,那颜显然又不是以封主身份去占有这种赋敛的。

这里可能有利用职权的非法侵吞,但无疑也有一部分实际上是对于他们为领主的服务所支付的报酬。


似可相信,这种作法,不会是到了1516世纪方才出现的。

上面所说归那颜支配的“差遣”,大约属于习惯法范畴,

并未形成严格的俸禄制度。


对成吉思汗时代的大蒙古国来说,甚至可能根本不存在“俸禄”这样一个概念。


秘史上先后两次出现过由大汗颁给“斡克里格·莎余儿合勒”的语句,

该词旁译分别作“赏、赐”、“支请、恩赐” [208] 


或者认为,此处斡克里格,就是“俸禄”的意思。

蒙古语经常选用两个内涵比较接近的语词,以构成并列复合词组,

用这样的修辞法来增强语言的色彩。


现代蒙古语里,“羊”也可以用并列复合词组quni qucha来表达。quni译言绵羊,

qucha译言种绵羊 [209] 。类似例子在秘史中也时有所见。


比如兀鲁思·亦儿坚(ulusirgen),译言“众百姓” [210] ;合蓝伯·那豁速(qarambai noqosu),旁译“黑鸭名”、“鸭子”,总译惟作“鸭子” [211] 


合剌出·孛斡勒也作为复合语词组出现过,

因为相对于“图思罕”(tus qan,译言自己的罕,

秘史旁译作“正主皇帝”)来说,它们在作为后者的臣仆这一点上也具有共同之处 [212] 


看来斡克里格·莎余儿合勒这个词组本身,在秘史中仅仅是在一般赏赐的意义上被使用的。


即使个别地拿斡克里格一词来说,似乎也不一定就是俸禄的意思。

据清朝官书《五体清文鉴》,俸禄一词,蒙古语作bunglu,分明是对汉语“俸禄”一词的音译[213] 


而斡克里格(?klige)在现代蒙语里主要的是惠赠、施予的意思 [214] 


因此该词在秘史中是否能译言俸禄,尚须再予斟酌。

以上逐一讨论了千户百户内各种人们的不同身份和他们的阶级地位。


现在依据前面的论述,再对13世纪以往蒙古社会的性质问题作一简单概括,

并就此结束关于千户百户内部结构的讨论。


成吉思汗创建大蒙古国前夕,蒙古高原上的实际社会关系早已超出了氏族部落制阶段。


但当时已经出现的新的社会关系,

还只能曲折地发育在氏族部落组织的外壳约束下。


千户百户制度最终地打破了这一外壳。

封建关系在广大蒙古部众与其私属人口,

在黄金氏族与一部分千户百户成员这两个层次中不同程度地发展起来。


蒙古社会由此呈现出早期封建制形态。

由于对外征服战争的结果,蒙古社会中奴隶劳动的比重日渐增长。

但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让我们相信,

这种逆转已然导致蒙古社会转变为一个奴隶制社会。


至少在1415世纪及以后,蒙古社会又重新回到封建化的轨道。


与博尔济锦氏重新夺回对东蒙古游牧民的领属权同时,

大多数普通蒙古部众和他们过去的私属人口,

随着历史的变迁在阶级地位方面日益接近,

全都变成了受博尔济锦氏封建剥削的农奴式的游牧生产者。


至此,约从12世纪开始的蒙古社会的封建化过程,遂告完成。






本部分引文的注:


(205) ?A.兰普顿:《波斯的地主和农民》,牛津,1953年,页80、页908引《拉施都丁书集集》;又见前引书,页351、页2、页441

(206) ?这段史料,承正在研究元朝俸禄制度的沈仁国提示。

(207) ?《皇明九边考》卷1,页37上。

(208) ?《元朝秘史》第279节、204节。

(209) ?此项知识承在内蒙从事蒙文文献编译工作的一位汉族老师教示。他曾访问南京大学历史系,当时作者恰在研读《元朝秘史》,正好向他求教。惟已不克回忆他的具体姓名。

(210) ?《元朝秘史》第281节。

(211) ?《元朝秘史》第200节。

(212) ?同上。

(213) ?《五体清文鉴》,北京,1957年,页294;《蒙古语大辞典》,页890

(214) ?《蒙古语大辞典》,页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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