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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模板

2022-07-05 08:58 作者:北京易代通  | 我要投稿

外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模板。

国外公司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打官司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法院受理时,首先要求境外公司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公证认证文件及翻译文件。在办理这些公证认证文件时,要格外注意,以免不符合要求而被提出诉讼程序异议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除外。

境外公司参与国内经贸文化活动越来越多,不可避免会出现纠纷,如果要到国内法院诉讼,这时就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一般国内法院要求需要办理的文件有:境外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公证认证。

首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依据

1、维也纳领事认证公约

2、《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因此,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主体在境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外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流程

一、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使馆认证。

-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 香港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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