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企说法|民法典关于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规定
法人制度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法人的定义和分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法人可分为三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一、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的成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其组织结构设有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民法典同时明确规定了各机构的职权。营利法人还涉及出资人权利的使用,以及对出资人权利滥用的限制,旨在保护法人和债权人利益。

营利法人特性:
向股东或出资人分配利润;
需依法登记成立,取得营业执照;
出资人享有有限责任。
营利法人组织结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更换执行机构等职权;
执行机构:负责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监督机构:检查法人财务和监督执行机构等职权。
二、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公益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这类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与营利法人不同,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更注重公益性质。非营利法人的组织结构也与营利法人有所不同,设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特性:
不分配利润,这里指按民法典规定,即,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
可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以提供公益服务或会员共同利益为主要目的。
非营利法人组织结构:
决策机构:如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
执行机构:理事长或其他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监督机构:监事会等。

三、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则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这一类法人具有特殊的性质和功能,其组织结构也与前两者不同。
特别法人特性:
不同于常规营利和非营利法人;
涵盖政府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特别法人组织结构:
依据各特别法人的性质和职能,组织结构有所不同;
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三类法人机构中,营利法人注重利润获取和分配,出资人享有有限责任;非营利法人不分配利润,通常以公益为目的;特别法人结构多样,旨在履行特定职能,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类法人虽然存在显著差异,但均须遵循民法典规定,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营利法人注重利润的追求和分配;非营利法人强调公益性;特别法人则具有特殊职能和属性。三者共同性在于推动社会进步,特别法人还有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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