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5种财产不能被直接继承,亲生子女也不行!民法典继承篇变化
从去年开始,每隔一段时间网上就热传: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房产了!特别是今年《民法典》的颁布,继承篇有了很大的改变,继承范围继承顺序都都有了新的规定,所以对于继承还是需要大家多多的了解,下面是整理的 哪些财产不能被继承?其他的继承相关法律,大家可以多去参看《民法典》的继承篇,多了解和学习。如果你有需要继承的,请你仔细的了解对应的法律知识。

不能被继承的情形1:
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
这些财产,表面上看来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实际上被继承人并不拥有全部的所有权,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有财产。
举个例子:
老张夫妇有两个儿子,夫妇俩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张名下,老伴去世后老张和大儿子一起住着。现在老张也去世了,留下一份遗嘱写明房子归大儿子。
老张的遗嘱有效吗?
我们看图↓↓

老张的太太去世后,这套房子——
老张占2/3产权大儿子和小儿子各占1/6产权所以,老张的遗嘱只能决定这房子2/3的产权归属,而剩下1/3产权不是老张的遗产,老张的遗嘱是无权决定这1/3产权去向的。

不能被继承的情形2:
使用权:最常见的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公有住房使用权。
1、农村宅基地
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宅基地也不是个人的遗产。
当然啦,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是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继承了房屋以后还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2、公有住房
产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个人只享有使用权,因此也叫使用权房,不属于个人遗产。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一般是从作为同住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同住人中确定新的承租人,而不发生继承。
当然,公房“房改”后转为产权房,就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了。

不能被继承的情形3:
权利
1、 人身权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这些统统不能被继承。
2、知识产权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等,包含的财产权利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而知识产权等人身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
举个例子
老张写了一部畅销书,每年都有可观的版权收入,老张去世后,独生子小张作为继承人,仍然可以享有版权收入,但是老张作为作者在这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包括对这部作品的修改的权利等,小张都不能继承。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
股东/合伙人去世后,股权/合伙份额的财产性权益属于遗产,可以继承,但是人身权益是不能直接被继承的。
继承人是否能成为新的股东/合伙人,还要看章程的约定和其他股东/合伙人的意愿。
这就出现了两种结果:要么成为股东/合伙人,要么就拿股权/合伙份额转让款。

不能被继承的情形4:
死亡赔偿金、抚恤金:
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获得,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
注意了!这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不能被继承的情形5:
保险金
保险金是否可以做为遗产被继承,应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如果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除非:
1、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 受益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

小结一下:敲黑板!划重点!
即使是毫无疑问的继承人
也不一定能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
我们遇到类似问题——
■ 第一步:应先确定这些财产到底是不是属于被继承人的
■ 第二步:还要看这些财产中哪些部分是可以被继承的
现在搞清楚了吧?提前了解,提前计划,以免遇到问题时陷入被动!

2020民法典继承篇变化解读
一、扩大遗产范围
原来的继承法第三条采用了适当列举+兜底式的方式,对什么是遗产进行了界定。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随着时间的推进,人们的生产方式不断丰富、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拥有的合法财产也多种多样。制定于1985年的继承法中规定的遗产范围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已经跟不上当下社会迅速发展的步伐。
如今根据公布的草案来看,关于遗产范围的条款将采用概括的方式。只要是死者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
为何如此修改,一方面是因为现行《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文字表面看比较落后,家禽、牲畜等以前非常重要的私人财产在现在看来已经不是最需要法律保护的对象了,再不修改就有点不太符合我国当下人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如果还采用列举式将不可避免的遇到很多麻烦,比如游戏账户算不算遗产?汽车牌照算不算遗产?还会遇到的问题就是例举出来的遗产范围一定是比较重要的内容,那么对于当今人们最重要的遗产是哪些?
而概括式则能较好的解决这些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只要是合法的财产,都是遗产。当然,这同时也给司法带来了自由裁量权,到底某个物体或者虚拟财产属不属于遗产,可能在立法上就找不到直接的答案,需要法官结合生活经验、以往判例或是司法解释来判定。
二、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
原继承法中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新的草案中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第九百一十五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九百一十六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继承法虽然有强烈的身份属性,涉及公序良俗,但终究还是属于私法领域。只要被继承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法律就应该最大限度地为其提供便利。这种思想在本次草案中就得到了体现。
打印和录像在目前来说应该是比较便捷且很流行的方式,如果坚持一定要手写,不能打印;坚持只能书面不能通过数码技术记录,就无法紧跟时代潮流,也就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三、继承人范围增加,即“代位继承人”
过去的继承法中一般是按照第一、二、三顺位的顺序继承,而在新修改的法典中增加了“兄弟姐妹的子女”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在第二顺位中增加了我们常说的外甥、侄子、侄女等的继承权。当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代位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成的权利。
四、增加“遗嘱信托”
其实现实中很多因父母出现意外而获得继承财产的年轻人,他们一般并没有财产管理的理念,一般很有可能因为管理不善使财产得到损失或被其他人霸占,还有比如夫妻双方因一方离世而被新配偶获得离世人的财产。这些在新法典中统统都有解决的具体事宜,父母可以指定信托人或者机构代管,等子女成年后便有要求一件继承的权利;而有一方离世的另一方只拥有使用权,直到去世后由子女继承。
五、可与继承人之外的人或组织签订协议
独生子女的家庭数量普遍很多,无论父母有多少财产最终都会继承给自己的子女,很多子女因为有这种心理对父母不管不顾很不孝顺,对于这种行为新法规定可以与“继承人之外的人或者组织签订协议”来抚养自己从而获得一定数额的继承财产,其中就包括房产。
六、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原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从而确立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即如果你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而你又想重新立一份新遗嘱的话,则必须还使用公证遗嘱的方式才可以,别的任何其他种类的遗嘱都不能否定其至高无上的效力。
这个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条文一直以来为学界强烈批判,因为这种想当然的父爱主义给继承制度带来了较大的阻碍,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比如,一个人奄奄一息,在临终前他想要改变遗嘱,重新分配遗产。但是按照原来的继承法,这几乎不可能。
等到公证人员来到病房的时候,被继承人估计早就撒手人寰了,实在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次修改中,不仅增加了遗嘱继承的种类,还将公证遗嘱与其它方式的遗嘱列为平起平坐的地位,真真正正体现了民法作为“权利法”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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