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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同级相关工会或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是否

2023-08-11 15:26 作者:深圳刘律  | 我要投稿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同级相关工会或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是否系违法解除

 刘克星律师


权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2021年7月第1版)一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上述解除问题观点如下:

若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否通知、如何通知?本条规定明确了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但未规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也需要事先通知,这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而言,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旨是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组建工会.可能有很多特殊的原因,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这不仅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所以,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司法实践已有将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同级相关工会组织的判例。否则如果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就免除通知义务,会助长用人单位抵制工会成立之风,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务案例:

一、案例:(2020)粤0305民初20975号(裁判日期2020-10-12)

审理法院认为(部分摘要)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员工手册(2017-Z01版)》显示,如发现员工从事公司所禁止的兼职情况,公司将视情况对其处以警告或即时解雇而不作任何补偿,公司禁止的兼职包括主管级以上员工兼职。上述规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原告已知晓,可以作为被告用工管理的依据。其次,虽然《服务合同》是案外人深圳熠*公司与深圳市魔*公司之间的合同,但是能与原告关于该项目是其介绍给案外人深圳熠*公司的主张相互印证,《服务合同》显示,原告作为深圳熠*公司于珠海长隆万圣节演艺投影部分硬件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项目地点为珠海长隆海洋王国白鲸馆。原告主张其自录陈述视频是为了丰富项目经验而特意委托深圳熠*公司帮忙拍摄,但是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自录陈述视频》,原告自述其负责珠海长隆万圣节影怨里项目的执行工作、艺术指导、技术统筹,在长隆白鲸剧场举行,结合《服务合同》和《原告自录陈述视频》足以证明原告存在兼职的事实,且原告属于主管级以上的员工,原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最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处存在工会组织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被告关于其未建立工会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是该规定的适用是以用人单位已经成立工会为前提,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工会通知程序不构成违法解除。综上,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案例:(2020)粤12民终2272号(裁判日期2021-01-12)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部分摘要):关于长*公司解除与黄*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在长*公司2019年12月31日向黄*发出人事调动通知后,即使黄*对此次人事调动持有异议,也可在不影响工作安排的情况下通过正当合理的方式进一步与长*公司协商沟通,但黄*却拒绝到怀集项目部工作。因黄*不愿意去怀集项目部工作,长*公司遂于2020年1月7日与黄*协商可自主选择到长*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其他任何城市工作,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该协商安排具有合理性,但黄*却再次拒绝,没有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已严重违反长*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长*公司据此于2020年1月11日解除与黄*的劳动合同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违法解除,亦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另,由于长*公司没有设立工会,故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并非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和法定义务,黄*以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为由主张系违法解除,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此,黄*要求长*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案例:(2020)粤03民终25985号(裁判日期2021-04-30)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部分摘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辰*公司以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因是李*经常上班迟到。根据辰*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李*确实存在经常迟到的情形,李*未能遵守基本劳动纪律,辰*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李*主张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工会同意,但辰*公司主张其并未成立工会,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辰*公司成立了工会,因此,李*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辰*公司无需支付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四、案例:(2022)苏04民终6162号(裁判日期2022-12-07)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部分摘要):《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书面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充分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最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还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但未规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也需要事先通知。《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旨是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组建工会,可能有很多特殊的原因,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这不仅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所以,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否则,如果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就免除通知义务,会助长用人单位抵制工会成立之风,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2022)浙0411民初3267号(裁判日期2022-12-12)

审理法院认为部分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工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原告浙江恒*公司单方解除与被告沈*的劳动合同,事先未将相关理由通知工会,原告起诉后也未能提供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证据,故在程序上已经违法,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被告赔偿金。

即便原告公司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故其有关公司未建立工会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六、案例:(2023)甘01民终2065号(裁判日期2023-05-06)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部分摘要):一、关于京*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合同情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第二条规定,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基本职责,明确用人单位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意是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有利于监督和纠正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而且,如果对用人单位未建工会就可以免除通知工会的义务,则可能会助长用人单位抵制成立工会之风,对于已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也不公平。因此,在企业没有组建工会的情形下,其应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方式变通来履行通知工会义务,否则则为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本案中,如京*公司所述,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解除劳动合同时既未征求职工代表意见,也未征求当地工会意见,且在起诉前亦未补正相关程序,故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应向作为劳动者的康*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另,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从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事由来看,康*在配送快件过程中被客户投诉的事实,与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相关规定不符,因此,京*公司解除案涉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

 

 

说明:本律师关于本文案例及类案检索所用关键词:全文“未成立工会”;全文“未建立工会;全文“未建工会”;全文“生存权利的保障”。

其他类似案例:

(2022)浙0411民初3267号、(2021)沪02民终10720号、(2019)沪02民终8001号、(2021)粤01民终7432号、(2021)京02民终603号、(2019)京02民终11084号。

 

简评: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同级相关工会或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是否系违法解除?对于这个问题,各地司法裁判观点不尽相同。前文所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观点也仅是“观点”,不是法律规定。在笔者检索的案例中,特别是在一线城市北上广深的实务判决中关于此问题,法院的裁判观点大多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观点不相一致,而除北上广深之外的其他地区有一些法院裁判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相一致或相近,个中原因,比较复杂。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发布司法解释或者权威指导案例,统一法律适用,不要让法律适用如拆盲盒一样。

 

相关问题常用法律法规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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