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为健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确保各位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预防职业病,特制定本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强制性预防措施,依据岗位工种特点及安全防护的需要发放。各级管理人员应监督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标准。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有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书和安全标志。
3、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必须保存相关证明。
4、 员工应保管好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损、报废或者丢失。
5、 未到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凡有破损、报废或失去防护功能的,经科长批准,可以旧换新。
6、 超出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一律不得使用。防毒、防尘类呼吸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时更换过滤材料。
7、 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8、环境安全科负责指导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制定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包括使用、保存、维护、更换周期等内容。
9、 在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含有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内容的标志,张贴位置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GBZ 158)的要求。
10、 物流仓库负责做好各科室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出入库记录。
11、 环境安全科负责不定期对现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整改意见、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