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学习笔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公共数据专区建设、完善公共数据专区运营管理机制,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个人学习主要要点如下:
一、公共数据专区与职责对应关系。
公共数据专区一般分为领域类(行业)、区域类(区域)及综合基础类(其他)。对应职责划分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区政府(以下统称专区监管部门)落实各项重大决策,分别承担领域类和区域类公共数据专区的监管责任,指导领域类和区域类公共数据专区的建设和运营。
二、职责划分。
管理办法明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综合基础类公共数据专区监管责任,指导综合基础类公共数据专区的建设和运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区政府(以下统称专区监管部门)落实各项重大决策,分别承担领域类和区域类公共数据专区的监管责任,指导领域类和区域类公共数据专区的建设和运营。
对于尚无明确领域或区域归属的公共数据专区,先期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监管和指导,后续视实际情况交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三、安全管理和考核评估要求。
专区运营单位是公共数据专区的管理责任主体,承担专区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专区运营单位应在专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职能清晰的运营团队,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公共数据专区运营工作。专区的公共数据使用应遵循集约利用和最小授权原则,按需申请共享数据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将数据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原始数据。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筹制定公共数据专区运营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专区监管部门、数据提供部门等开展专区安全运营及应用绩效考核评估。
四、关于数据运营单位的要求。
本办法第四章分别从入选条件、技术管理要求、补充要求、数据开发与运营管理平台要求、合作方要求进行规范。但个人认为,承担数据运营单位普遍为辖区国企(基本内定),实际参考意义不大。
学习截图如下: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机制

第三章 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工作流程

第四章 公共数据专区运营单位管理要求

第五章 专区数据管理要求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考核评估

补充阅读
《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学习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