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诬告别人什么罪,你也要判什么罪!诬告与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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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总结
1、我国不能采用诬告反坐制度,诬告反坐跟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冲突,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为“罪刑法定,罪刑相当”。
2、报应主义是对刑罚权的收缩,防止刑罚权过度的膨胀。
3、诬告反坐就是把被诬告的罪名所应得的刑罚加在诬告人身上。(详细笔记可以往下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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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什么是诬告反坐
0:11-0:27
二、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变化
0.28-0:57
三、诬告反坐的礼法之争
0:58-3:33
四、历史中的反坐制度
3:34-7:46
五、为什么我国不能采用诬告反坐制度?
7:47-9:24
六、诬告案例分析谈报应主义
9:25-11:26
一、什么是诬告反坐
诬告反坐指我国封建社会对诬告罪的刑罚,即把被诬告的罪名所应得的刑罚加在诬告人身上。
二、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变化
1、1979年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 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 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2、1997年刑法(现行条款)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三、诬告反坐的礼法之争
1、什么是礼法之争?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2、法理派
①观点
对于诬告类的行为应该区分为民事诬告和刑事诬告。诬告不仅是诬告者的责任,相关的司法机关、审核机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该对诬告者的话加以调查和甄别再做出决定。
②后果
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司法机关的怠惰和渎职
2、礼教派
①观点
针对诬告类的犯罪行为采取分层次、分情况的处罚不符合中国的现状。制度推广较难,且中国历来都是凭借口供来定罪、量刑。
②后果
口供中心主义会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四、历史中的反坐制度
1、反坐、赏告的诞生
诬告在我国古代来说是一种重罪,通常情况下诬告会
与危害皇权、伤人等重罪联系起来。但是诬告为什么会是一种重罪,这个问题却是我们不常见到的。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就必须要讨论与诬告相关的另一个问题--“赏告”。“赏告”一般就是指奖励揭发他人犯罪的一种奖赏制度。总的来说,“诬告”与“赏告”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两种不同制度。就其联系来说,我国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其封建统治,一般采取赏告的方法来揭发、检举他人犯罪,但是知情不报者有罪。表面上看,对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但这一制度有其致命的缺陷--极易造成诬告,如果没有合适的制度加以弥补,就容易导致诬告的泛滥。而这又与封建统治制定此制度的初衷相背离,使得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整个社会充满着恶习,动摇其封建统治。因此,在封建统治者看来诬告绝度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为了打击诬告,达到赏告的目的,反坐就此应运而生。
参考来源:浅论诬告反作 豆丁网
2、连坐制
①什么是连坐制
连坐制起始于周朝时期。秦的社会组织相当严密,商鞅变法建立了“连坐制”内容包括: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劳力以上的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同时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 这种严苛的法律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国家直接控制了全国的劳动力,保证了赋税收入。统一后秦国将此推广至全国。
②连坐制的危害
违反人性,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荡然无存
3、以刑去刑
①什么是以刑去刑
意思是用刑罚遏止刑罚,意指从重量刑,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法,以达到不用刑的效果。
②出处
先秦 商鞅《商君书 画策》:“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③危害
这种酷刑把人当成了彻底的工具,人的尊严被彻底的践踏,而且刑罚也会不可避免的会被滥用,不仅会伤及无辜,也会伤及动刀者。
④道家思想
原文:
“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希有不伤其手者矣。”
━《道德经》老子
翻译:
这就好比是代替高明的木匠去砍木头.那代替高明的木匠去砍木头的人,很少有不砍伤自己手的.
寓意:
统治者要善待人民,不能滥杀无辜.
五、为什么我国不能采用诬告反坐制度?
1、诬告反坐的原则和法治精神有一定差距
2、诬告反坐跟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冲突,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为“罪刑法定,罪刑相当”
①罪刑法定要求定罪、量刑的法律应当明确,但是诬告反坐民众并不知道它所对应的刑罚。
②罪刑相当,要求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反对法家的重刑主义,重刑主义会导致社会免疫系统失灵。
六、诬告案例分析谈报应主义
报应主义是对刑罚权的收缩,防止刑罚权过度的膨胀。
1、诬告被强奸案
案例一:张三诬告李四强奸,但最后李四被查明没有强奸,却在看守所关了三个月,如果张三按照诬告反坐制度按强奸罪判(量刑幅度3~10年),这符合报应主义吗?
答:不符合,报应主义是对刑罚权的一种收缩,防止它过度的膨胀。定罪不能只看口供,司法机关还有职责看待其他证据。如果诬告一律反坐,可能就会降低司法机关的审查职责,会导致司法渎职的泛滥。
2、诬告他人杀人案
案例二∶张三诬告李四杀人,李四最后被判死刑,张三如果按诬告陷害罪最多判十年,这合理吗?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答∶不合理,这属于借刀杀人,直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还构成诬告陷害罪,从一重罪论处。
参考来源
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 ━检查法律法规库
浅论诬告反作 豆丁网
反坐 ━百度百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