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审批5项改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1项优化11项-这一省开展建筑领域审批改革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
“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全省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提升我省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水平,助力我省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分类实施改革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附件1)所列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一)直接取消审批5项。
省级直接审批的4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务所,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事项;
省级、市州级审批的1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事项。对于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对于调整资质专业类别、等级的审批事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类企业相关经营活动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做好督查指导工作。
(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1项。
县(区)级由审批改为备案的1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企业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有关审批部门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三)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1项。
市州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审批的1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附件1明确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的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对照资质标准,认真核对各项指标,并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要参照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2),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企业作出承诺且材料符合要求的,当日作出审批决定。
(四)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11项。
省级直接审批的7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甲级)”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事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甲级、乙级,部分专业甲级、乙级,事务所)”事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甲级,部分专业乙级)”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事项;
省级、市州级审批的1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2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事项。通过推动数据共享、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等措施分类实施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在现有审批事项基础上,探索推进在办理过程中实行告知承诺环节,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市州、县级燃气管理部门审批的1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放管结合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每年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健全“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提高监管业务支撑能力。加强信用监管,鼓励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改革措施的落实落地,按照职责做好办事指南更新、政策宣传解读、审批服务优化等工作,主动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成熟经验做法,确保高质量完成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附件:附件一 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doc
附件二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doc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6日
附件1内容:






附件内容2: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主管部门就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目录第 102 项: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二、申请条件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具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要求。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应具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要求。
三、申请材料
(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申请表;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5.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或船只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6.企业人事财务、安全生产、质量技术、机械设备等管理制度;
7.相关环卫机械、设备、车辆清单、照片及其所有权的证明;作业车辆安装行驶和装卸作业记录仪相关证明;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船只密闭运输和分类收集相关证明(此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实施);
8.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或合法的水域清扫船只的有关证件;
9.企业经营及作业必须具备的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此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实施)。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申请表;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协议,采取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材料;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5.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工艺运行、设备、财务、安全、检测、计量等)作业质量规范等材料;
6.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机械、设备、检测(计量)仪器、环境监测设施相关证明(此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实施);
7.主要技术方案及检测、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8.在线监测系统与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联网证明。
9.企业经营及作业必须具备的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此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实施)。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收到告知承诺书以及有关材料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
(四)能够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满足许可条件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 2 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被撤销行政许可的信息,行政许可机关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信用档案,今后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六、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项,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三)能够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
(四)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满足许可条件的材料;
(五)愿意接受行政许可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盖章): 行政许可机关(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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