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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速递】情势变更vs给付不能

2022-07-14 16:02 作者:华政韬奋考研  | 我要投稿

以下文章来源于五四法学声 ,作者小五

五四法学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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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vs给付不能






兹从一则案型入手,2022年2月4日甲为石油经销商,乙为石油进口商,甲向乙购买一吨石油,价金5000元,约定由乙送货上门,履行期约定于2022年6月24日,在此基础上发生如下案型。


情境一:在2月4日到6月24日之间,受俄乌战争影响,石油价格上涨。


情境二:在2月4日到6月24日之间,因国内疫情影响,发生通货紧缩,货币价格上涨了五倍,甲可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情境三:乙于6月24日,因有事耽搁,于7月25日才开始履行合同,在迟延履行到运送过程中,国内通货膨胀严重,原本5元的货物,现在能卖出25元,乙可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情境四:乙在将进口石油置于自营仓库时,因发生轻微地震,导致石油泄露,仓库毁损嗣后若是再行进口石油,需要支付高昂的储存石油的保管费用,乙于是将此事告知了甲,并且提出不再对甲进行给付,此时甲不同意,强烈要求乙再次进行1吨石油的给付。乙可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再对甲进行给付?


为了厘清以上案型需要注意的是,


因为甲乙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法律允许经有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可产生、变更、消灭某种法律关系,遵循私法自治具有法律后果后当事人便要遵守双方因意思自治达成的内容,即合同严守规则,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原给付义务会发生变更甚至消灭的情形。


比如情势变更下,当事人便可以主张变更或者消灭原给付义务。情势变更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情势变更的定义便是出现目的障碍以及等价关系之障碍,


比如情境一下受俄乌战争的影响,石油价格上涨,此种情形下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因其并未产生目的障碍,双方当事人对石油履行以及给付价款之给付内容产生的义务并无异议,所以需要考虑的是给付和对待给付之间是否产生障碍,也即对价障碍,


表面上看,确实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为石油价格上涨,而造成了对价障碍,然而此种价格障碍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当事人对于价格因市场的波动而发生的上涨和下跌,并不构成情势变更。


关于情势变更学理一直存在争议的点在于,因债务迟延之后产生的情势变更导致对价关系存在障碍,债务人可否援引情势变更原则。


否定说主要是日本学者和中国台湾的学者,否定说认为,按照订立合同之时的预期是在履行期到来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给付义务的交换,然而债务人却因己之过失,没有按照原本合同之期待去履行,此时债务人不应当主张情势变更去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肯定说则认为情势变更解决的仅仅是给付和对待给付严重失衡的问题,并不需要考虑履行迟延的问题。


笔者此时赞成否定说,因为此种情形是债务人迟延引发的,换言之,债务人对此种情形的出现有过错,由其承担责任也能保障债务人因提前获知情势变更之情形而故意履行迟延进行投机活动。


给付不能和情势变更都是导致原给付义务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在给付不能的第二种典型情形下,在《民法典》第580条第2项文义下,若是合同履行所耗费用远远多于因履行合同所能获得的期待利益,那么基于经济学利益的考量,此时是符合给付不能的情形,也即会消灭原给付义务;


在情势变更的基本情形下,当给付和对待给付严重失衡下,也即价金障碍的情况,可以主张情势变更。


给付不能之主张针对的是履行费用本身过高,于给付和对待给付本身无关,也即给付和对待给付本身也许是对价的并无问题,然而给付本身要求相对人去履行是有问题的;情势变更主要是价金障碍。


比如以上情境四,在仓库毁损的情形下,如果乙再想履行合同,他虽然可以以之前的价格进口石油,但却找不到一个原本那么价格低廉的保管仓库,然而此时按照原本合同约定石油的价格去履行是不存在价金障碍的。


由以上分析过程,可以得出案型的基本解决思路,


情境一下因市场经济造成的正常价格波动是符合经济规律的,所以不存在情势变更的情形,


情境二下此种经济运行,通货紧缩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可以作为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的事由;


在情境三下,债务人因自身过错,导致履行迟延,履行迟延之后发生了通货膨胀,情势变更事由由此发生,此时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前项所述的否定说,不能因债务人之过失不正当地惩罚债权人,故此时不能允许乙主张情势变更去变更原给付义务或者消灭原给付义务;


在情境四下,可以看到,在给付不能和不可抗力的视角下,此处很明显是履行费用过高,属于依据社会经济原则不适于履行的范畴,所以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2项债务标的履行费用过高,是可以依据给付不能排除原给付义务,然而若是想排除违约责任,需要论证其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否则依旧属于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


与情境二对比观察,情境二中通货紧缩直接导致给付和对待给付发生障碍,然而情境四给付和对待给付依旧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想的一致,故在此案型下对比可以将给付不能和情势变更之间的区别窥见一斑。


同时需要再次点明的是,关于给付不能和情势变更对原给付义务的消灭程度不同,情势变更情形下更多的是对合同进行变更而并非是消灭,


而给付不能后,除特殊情形当事人对履行合同还有期待性(比如代偿请求权下,替代原给付),合同目的一般无法实现,此时原给付义务直接消灭。


附相关法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条第1款第2项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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