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后续开发成果的归属,双方在合同中可以作哪些约定?

作者:高云
高云合同六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后续开发类型很多,按照不同划分方法,归属可以自由约定,全归你,全归我,或者按比例归属,都是可以的,但基于后续开发成果类型,有侧重。
1、深入类技术开发成果,例如降低某种药物的副作用、提高手机照相技术精度等,这种后续开发主要基于对主技术的补充、更新和提升,所以后续开发方往往会尊重主技术的归属方,更看重的市场收益。
2、拓宽类技术开发成果,例如黄连素原用于消化道疾病,后来又用于治疗糖尿病,将现有技术由已知的应用领域延伸向新的应用领域,后续开发方更加要求新开发的知识产权归自己,双方更加清楚约定权利边界。
3、配套类技术开发成果,就是指围绕主技术,发展与之配套的技术,以达到提升产业价值,支持产业应用等目标,这类则通常更为复杂,要看产业技术应用目的来适配更个性化的条款,此时多数时候也是一套组合拳出击,就不仅仅局限于前述所言。

高云(本名汪宏杰),合同六法创始人,《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主编。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3年开启法律从业生涯,主要从事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和不良资产等业务,历任多家律所主任,上市公司法务总监,合规官等职务,先后出版《思维的笔迹》、《公司法实务指南》等13本法律实务畅销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