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2020年人大法学考研初试诉讼法真题解析】
2020年考情分析
2020年考研初试的题目考查处分原则和防范刑讯逼供制度,都是诉讼法中的传统热点,也是民诉法和刑诉法中重要的基础内容,体现出人大命题“重者恒重”的出题特点。在答题时应尽可能全面、有逻辑地组织答案。而因为疫情的原因,2020也是线上复试元年,因此其形式、内容与线下复试相比也必然有所不同,整体来看,内容趋向于简单化,题量也有所降低。
第一部分 笔试部分
1 考研初试笔试题
一、材料分析题
材料如下:
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材料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
材料三:司法解释“法院应该在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问题:材料二和材料三中的司法解释,有没有违背处分原则?
【点拨】本题是关于民诉法中处分原则的法条分析题,难度不大,主要要求考生掌握且能够完整复述处分原则的概念和基本内容,并且根据材料中给出的法条的内容有针对性地组织答案。本题体现了民诉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其不仅在过去的名词解释、简答题中频繁出现,在题型改革后的现在也占据重要的地位。
【知识定位】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五。
【解析】材料二和材料三中的司法解释没有违背民诉法中的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即法院不得干涉当事人享有的处分权。但是,处分权也有行使限度。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①材料二的司法解释是关于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向公益诉讼原告释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不违反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从处分原则的行使限度来看,处分原则仅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私益纠纷。因为在公益诉讼中,起诉方并非享有利益的主体,因此也不应当对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享有处分权,应当采取国家干预主义原则,由法院在适当时候对公益诉讼原告释明诉讼请求的变更和增加,从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②材料三的司法解释是关于法院应当在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内依法作出判决的规定,体现了审判权对处分权实现的保障。我国民诉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原告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应当制约法院的裁判范围,法院应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对案件作出判决。
处分原则是由民事权利的性质所决定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基于自由意志行使权利的原则。所以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处分权。这种处分权在民事私益诉讼里可以制约法院的审判范围。
二、论述题
用刑讯逼供等严重侵害被告人人身安全的手段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防止这个现象有哪些规定?你认为还应该增加哪些规定?
【点拨】本题是关于刑诉法中防范刑讯逼供的相关制度的论述题,难度中等。刑讯逼供是刑事诉讼领域的热点话题,在考研的刑诉法中也一直是“重者恒重”。考生应理解和掌握与防范刑讯逼供有关的刑事诉讼制度,同时对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有所了解,例如没有完全采纳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没有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等。
【知识定位】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七;第七章证据与证明 二。
【解析】①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我国刑诉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确立了对言词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防止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机关以刑讯逼供等严重侵害被告人人身安全的手段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
②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我国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上位原则,确立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不得被强迫进行供述。
③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我国刑诉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确立了“零口供”可以定罪,只有口供无法定罪的原则,防止了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机关重口供轻证据,进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我认为我国刑诉法中应该增加关于无罪推定原则和沉默权的规定。目前,我国刑诉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规定了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但是,刑诉法中尚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而是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为刑讯逼供现象提供了存在的空间。如果刑诉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供述义务,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保持沉默,那么可以有效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使有关机关的办案模式从“由人到案”向“由案到人”转变,更加重视证据的调查研究,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2 考研复试笔试题
一、材料分析题
材料如下:
1.民诉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恶意诉讼和调解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恶意诉讼、仲裁和调解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1)解释三个条款的含义。
(2)解释三个条款的关系。(30分)
(3)三个条款各举一个例子。(30分)
【点拨】题目中给了三个法条,要求对其进行解释、分析、举例。仔细研读这三个法条,很容易发现其都是围绕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规定的,第13条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剩下两条则是该原则性规定的具体规则细化,对此问回答时应当结合法理学的相关知识。
【知识定位】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四。
【解析】
(1)①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是个人本位主义的传统诉讼观向社会本位主义的现代诉讼观转变的需要,是适应现实诉讼关系多样化与复杂化的需要,也是该原则在全部法领域中不断得到重视的结果。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包括:对于当事人,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禁止矛盾行为、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真实义务等;对于法院,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突袭裁判;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和鉴定人,实施诉讼行为时应当诚实和善意也承担着真实义务。
②第112条和113条分别是诉讼和执行中关于滥用诉权的规定。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诉讼等方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而对于滥用诉权行为的规制主要有三:一是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二是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三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起着指导整部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其内容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而第112和113条则是对第13条的细化规定,其内容体现了13条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从规则层面贯彻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二者的关系从根本层面上说就是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
一方面,原则指导规则的制定。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中的确立,为规制滥用诉权提供了前提。当事人在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恶意诉讼的行为是典型的当事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112和113条的规定则具体指明了什么是滥用诉权行为,以及这种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规则的制定有利于原则的贯彻落实。如果没有112和113条规定的惩罚滥用诉权的措施,也就意味着虽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并不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那么原则也就只能作为一种宣言性的装饰品而存在,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就很难得到有效的惩罚和制止。
且诚实信用原则贯穿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诉前、诉中和执行等各个过程,对象包括了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112条则是细化的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企图侵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的制裁手段。113条则是细化规定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也即诉讼中的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应当受到的制裁结果。
(3)①第13条: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帮助债务人逃脱债务。
②第112条:夫妻一方为了在离婚时多分得财产等不法目的,与第三人虚构债务,并试图通过诉讼的方式使法院判决虚构的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以达到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③113条:被执行人为了逃避被执行财产,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转让合同,让第三人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案外人执行异议,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从而逃避执行。
第二部分 面试部分
1 考研复试面试题
1.1分钟自我介绍
2.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3.民事诉讼:法定诉讼担当和任意诉讼担当
【点拨】可以看出,考研复试面试仍是重者恒重,且注重对原则、理论等方面进行考察,相对而言对法条细节考查较少。此外,对理论知识进行掌握时,应当注意以论述题的角度对其方方面面以及相关知识的方方面面进行复习,不能浮于表面,否则很难应对老师的层层追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