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济南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征求意见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市、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或者数据提供单位在保障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与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签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依法授权其在授权运营平台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行为。
近日,济南市司法局对《济南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济南第二次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部门由济南市大数据局变为济南市司法局,
特别地,本次意见稿删除了“本办法由济南市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一、第一次征求意见
2023年3月2日,济南市大数据局对《济南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共5章20条,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相关定义、授权运营方式、授权运营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2、第二章“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主要规定了授权运营公共数据的来源、范围以及优先开展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明确了不允许开展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范围。
3、第三章“运营单位管理”。主要规定了运营单位的资格、审核流程、运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运营单位的评估和退出机制。
4、第四章“授权运营平台”。主要规定了运营平台的建设、使用、运维和安全保障有关要求。
5、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2023年4月4日,济南市大数据局公开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反馈情况:共收到14条意见建议,14条意见建议均与《济南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有直接关系,分别涉及授权方式、授权运营数据范围、授权运营申请与审核、运营平台等内容。
二、第二次征求意见
2023年8月10日,济南市司法局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将济南市大数据局起草并报送审查的《济南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主要立法依据
(一)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
(二)省级立法及文件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其他地区法规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上海市数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2.立法思路及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山东省、济南市关于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有关部署,选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作为突破口开展专项立法。立法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上位法,妥善处理好与本市现行其他相关数据法规的衔接。以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的,突出问题导向,围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相关各方职责、数据管理、授权管理、运营平台、安全保障关键环节,进一步规范相关数据活动,建构起数据要素市场化的规则体系和运行体系。
1、理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明确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对象、运营主体和运营平台的相关要求。
3、加强公共数据运营安全保障。进一步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责任,规定了数据运营各方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完善数据安全检测评估制度。
4、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和开发利用。通过立法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以公共数据作为切入点带动数据要素流通交易,通过对数据深度地开发利用,发挥数据要素的价值,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来源:综合济南市人民政府网、济南市大数据局、济南市司法局、济南日报、数字菁英网整理
编辑:SCOC智城中国 首席数据官GovCDO
审核:数字经济一线
声明:转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侵权或违反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请联系feedback@digitalelite.cn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