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外的合理费用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当劳动者因工受伤,但工伤保险所支付的费用不能覆盖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时,超出的费用是由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承担?
2003年2月,杨某入职某北京分公司,担任电梯调试员,后任质量安全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北京分公司为杨某缴纳了医疗及工伤保险,并购买一款商业医疗保险。2007年7月,杨某因工受伤。某北京分公司未在30日内为杨某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5月,朝阳区社保局认定杨某构成工伤并发给杨某工伤证。2009年11月,杨某经鉴定达到了工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双方劳动关系至诉讼时仍未解除或终止,某北京分公司仍代扣代缴杨某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某北京分公司在杨某的救治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给予其70余万元的经济援助,且在2007年7月至2009年11月杨某停工留薪期间,向杨某支付了工资并报销了杨建祥的生活护理费。此外,杨某按国家相关标准每月领取伤残津贴。
杨某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北京分公司向杨某支付未予报销的医疗费用、护理费和生活津贴。对此,某北京分公司辩称,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杨某已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北京分公司没有义务承担杨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经办法院认为:第一,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及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同时通过社会化负担方式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亦为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但分散风险并不代表免除用人单位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在适用工伤保险赔偿的场合,《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据此可知,立法对劳动者享有在工伤保险外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持肯定态度。
第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宜应理解为工伤保险范围内不适用雇主责任,对工伤保险范围外的损失如何赔偿并未明确规定。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宜理解为劳动者就工伤赔偿在程序上应先主张工伤保险责任,并未否定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享有就其他损失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实体权利。
第四,对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实际负担更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与规范精神。而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若以工伤保险基金完全排除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则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只能由劳动者自行负担,既违反法律体系的内部逻辑,也会对受害人或者家属有所不公。
综上所述,经办法院最终判令某北京分公司向杨某支付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未予报销的医疗费和护理费。
在司法实践中,《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目录有明确的规定,工伤职工应在规定的目录和标准范围内治疗,工伤保险仅报目录内的费用。
但工伤保险没有承担的费用由谁承担仍有争议,各地方对此规定也有所不同。比如《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超出社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原则上用人单位或社保基金不支付。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读(二)》中指出:“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医疗费用超出社会保障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如何承担?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医疗费用超出社会保障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认可的除外。”
因此,在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外的合理费用时,不仅需要考虑案件事实和其法理依据,亦需要考虑地方性法规对此是否已经做出明确的规定。就如本案中,若相关纠纷发生在广州或浙江省,则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很有可能对劳动者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很可能需要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范围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