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民诉-03-当事人制度


03-当事人制度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
原告
被告
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员
翻译人员
当事人概念中的“两个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 = 资格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当事人资格
其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不是其他组织
以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注明即可,字号本身不是当事人
分公司 =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
非依法设立或者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是其他组织
以法人为当事人
注意
其他组织虽有诉讼权利能力,可成为诉讼当事人,但在实体法的责任承担方面,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如: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胎儿也有诉讼权利能力
娩出时死体除外
诉讼行为能力
公民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有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 ←→ 无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
有诉讼行为能力
其他组织
有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适格(事实概念,需要结合个案)
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原则
一般看是否是争议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主体
= 有无利害关系
例外
确认之诉中有确认利益的主体
消极的确认之诉
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有管理权的主体
包括遗嘱执行人、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等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当事人的变更
公民死亡找继承人,法人分合找后人
例外:死亡的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不能继承 → 终结诉讼
实体权利义务转移引发的变更
诉讼中,争议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转让人的当事人地位不变,仍旧可以由出让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受让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生效裁判对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准许后,受让人成为新当事人,原当事人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总结
在诉讼中当事人转让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可能出现三种情形
原则上一切照旧,实体权利的转让并不影响出让人的诉讼地位和主体资格
受让人作为无独三
变更当事人,受让人变为当事人
注意
受让人只能申请法院变更当事人,其仅有申请权,没有强制拘束力,最终的决定权由法院掌控
当事人的确定(必考)
特殊主体
个体工商户(公民)
有字号找字号,没字号找业主
业主不一致,两人为共同诉讼人
村委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村委会、居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解散时的法人
注销前:企业法人
注销后: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
劳动争议
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双方当事人
用人单位 = 用工单位 + 派遣单位
第三方纠纷调解主体不可成为当事人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理由: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侵权主体
职务侵权、劳务侵权
找单位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
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以自己的名义
连带责任的侵权:原告选择至上
新闻作品侵名誉,被告就看谁被诉,作者创作系履职,单位被告作者无
航空旅客运输纠纷中,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竞合
如果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不一致,两方面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害扩大时,承担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的侵权:一起告
补充责任的侵权:主责任人至上
原告可以单独以主责任人为被告,也可以以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单独以补充责任人为被告
公共场所,未尽到安保义务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侵权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过任务侵权,派遣单位负补充责任
保证案件
连带保证 = 连带侵权案件(原告选择至上)
非连带保证 = 补充责任的侵权(主责任人至上)
注意
区分连带或者非连带保证,看保证合同的约定;无约定的则视为连带保证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
确定法定代理人
同民法上的监护人(一人身兼两职)
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并非当事人
诉讼地位相当于当事人
诉讼权利义务与当事人相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于当事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委托)
代理人范围(可委托1-2人)
可作委托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不可作委托代理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他依法不能作代理人的人
代理人权限
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调解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注意
特别授权必须具体写明这三项权利
注意
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法定代理人,而非当事人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理由:离婚案件重视当事人陈述)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一人诉讼行为经他人承认,即对他人有效,否则只及于本人
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是同一类
一人诉讼行为只对自己有效,效力不及于他人
必要共同诉讼的重要情形
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监护人还是法定代理人
注意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时,行为人本人及其监护人构成共同被告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害时,原告只有他自己,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当事人
挂靠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也可单独只起诉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
理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是连带责任
借用
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继承
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
理由:遗产为共同共有
合伙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共有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申请法院追加
原告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被告
被追加的被告,若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或者依法拘传
例外: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侵权和保证可以不追加
身份关系中,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适用拘传
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10以上),由该群体中的2-5人代表整个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做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形式
诉讼代表人的地位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本法全体当事人有效
但两种行为须经被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同意
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调解
注意
诉讼代表人进行委托代理人等其他诉讼行为不需要被代表人同意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或者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人选择程序
推选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可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特殊程序
公告 → 登机 → 裁判
公告不少于30日
目的:在审判前把人数确定下来
代表人选择程序
推选 → 法院与当事人协商 → 法院指定
注意
法院裁判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生效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另行起诉的,裁定适用该裁判
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环保组织
消费者协会
检察院(兜底)
注意
公民个人不能提起公益诉讼
前提
不以已经造成实际损害为必须前提
管辖法院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法院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可用陪审制
相关程序
法院告知程序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理由:行政违法
撤诉限制
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
一般民事诉讼在宣判前撤诉
反诉限制
公益诉讼被告不得提起反诉
理由:原告代表社会利益
和解、调解的后续程序(和解、调解在程序上有限制:先公告,后审查)
公益诉讼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 → 法院将协议内容公告(不少于30日)
→ ① 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出具调解书
公益诉讼在和解后不准撤诉
调解书 = 判决书
→ ② 协议违反审社会公共利益的,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与其他诉讼关系
不影响私益诉讼
公益诉讼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诉
一事不再理
注意
在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开庭前,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另行向法院起诉的,可允许参诉,列为共同原告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
在公益诉讼中,检察院一方称为“起诉人”,而非“原告”
消协、环保组织称为“原告”
检察院免交诉讼费
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的,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第三人(必考)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告原告,又告被告)
相当于原告地位,以本诉原告和被告为被告
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有独三之诉具有独立性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看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是否对其产生不同影响)
在实体上处于辅助地位
在程序上具备独立地位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不完全的上诉权
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者,享有上诉权
不完全调解签授权
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三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无独三,无独三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调解无效
注意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广义上的当事人,具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无独三作为当事人,当然有权申请参加调解并与本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人撤销之诉(对生效裁判的纠错)(= 再审)
管辖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
当事人
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被告:原诉的原告和被告
原审诉讼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仍可列为无独三
客体
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适用范围
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非讼程序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受害热可提起民事私益诉讼
提起时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
立案时间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适用程序
普通程序
判决可上诉
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法院受理第三人撤诉之后,一般不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例外
原告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