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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民诉-03-当事人制度

2019-07-25 23:27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当事人制度

03-当事人制度

  • 诉讼参与人

    • 诉讼参加人

      • 当事人

        • 原告

        • 被告

        • 共同诉讼人

          • 必要共同诉讼人

          • 普通共同诉讼人

        • 诉讼代表人

          •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 第三人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诉讼代理人

        • 法定诉讼代理人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其他诉讼参与人

      • 证人

      • 鉴定人

      • 勘验人员

      • 翻译人员

  • 当事人概念中的“两个能力”

    • 诉讼权利能力 = 资格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当事人资格

        • 其他组织

          • 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不是其他组织

              • 以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

                • 有字号的注明即可,字号本身不是当事人

          • 分公司          =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

            • 非依法设立或者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是其他组织

              • 以法人为当事人

          • 注意

            • 其他组织虽有诉讼权利能力,可成为诉讼当事人,但在实体法的责任承担方面,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如: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

      •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胎儿也有诉讼权利能力

        • 娩出时死体除外

    • 诉讼行为能力

      • 公民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有诉讼行为能力

        • 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         ←→ 无诉讼行为能力

      • 法人

        • 有诉讼行为能力

      • 其他组织

        • 有诉讼行为能力

  • 当事人适格(事实概念,需要结合个案)

    • 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 原则

        • 一般看是否是争议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主体

          • =          有无利害关系

      • 例外

        • 确认之诉中有确认利益的主体

          • 消极的确认之诉

        • 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有管理权的主体

          • 包括遗嘱执行人、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等

        •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 当事人的变更

      • 公民死亡找继承人,法人分合找后人

        • 例外:死亡的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不能继承         → 终结诉讼

      • 实体权利义务转移引发的变更

        • 诉讼中,争议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转让人的当事人地位不变,仍旧可以由出让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 受让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生效裁判对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 准许后,受让人成为新当事人,原当事人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总结

        • 在诉讼中当事人转让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可能出现三种情形

          • 原则上一切照旧,实体权利的转让并不影响出让人的诉讼地位和主体资格

          • 受让人作为无独三

          • 变更当事人,受让人变为当事人

      • 注意

        • 受让人只能申请法院变更当事人,其仅有申请权,没有强制拘束力,最终的决定权由法院掌控

  • 当事人的确定(必考)

    • 特殊主体

      • 个体工商户(公民)

        • 有字号找字号,没字号找业主

        • 业主不一致,两人为共同诉讼人

      • 村委会

        • 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 村委会、居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 解散时的法人

        • 注销前:企业法人

        • 注销后: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

      • 劳动争议

        • 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双方当事人

          • 用人单位          = 用工单位          + 派遣单位

      • 第三方纠纷调解主体不可成为当事人

        •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 理由: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 侵权主体

      • 职务侵权、劳务侵权

        • 找单位

      •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

        • 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 以自己的名义

      • 连带责任的侵权:原告选择至上

        • 新闻作品侵名誉,被告就看谁被诉,作者创作系履职,单位被告作者无

        • 航空旅客运输纠纷中,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竞合

          • 如果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不一致,两方面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害扩大时,承担连带责任

      • 按份责任的侵权:一起告

      • 补充责任的侵权:主责任人至上

        • 原告可以单独以主责任人为被告,也可以以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单独以补充责任人为被告

          • 公共场所,未尽到安保义务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的补充责任

          • 教育机构侵权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 劳务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过任务侵权,派遣单位负补充责任

    • 保证案件

      • 连带保证 = 连带侵权案件(原告选择至上)

      • 非连带保证 = 补充责任的侵权(主责任人至上)

      • 注意

        • 区分连带或者非连带保证,看保证合同的约定;无约定的则视为连带保证

  • 诉讼代理人

    • 法定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

      • 确定法定代理人

        • 同民法上的监护人(一人身兼两职)

      • 诉讼地位

        • 法定代理人并非当事人

        • 诉讼地位相当于当事人

        • 诉讼权利义务与当事人相同

    •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于当事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委托)

      • 代理人范围(可委托1-2人)

        • 可作委托代理人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不可作委托代理人

          •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他依法不能作代理人的人

      • 代理人权限

        • 一般授权

        • 特别授权

          •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 进行和解 、调解

          •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 注意

            • 特别授权必须具体写明这三项权利

      • 注意

        • 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法定代理人,而非当事人

        •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理由:离婚案件重视当事人陈述)

          •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 共同诉讼

    •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 必要共同诉讼

        •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 一人诉讼行为经他人承认,即对他人有效,否则只及于本人

      • 普通共同诉讼

        • 诉讼标的是同一类

        • 一人诉讼行为只对自己有效,效力不及于他人

    • 必要共同诉讼的重要情形

      • 监护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 监护人还是法定代理人

        • 注意

          •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时,行为人本人及其监护人构成共同被告

          •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害时,原告只有他自己,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当事人

      • 挂靠

        •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 当事人也可单独只起诉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

            • 理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是连带责任

      • 借用

        • 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 继承

        • 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

          • 理由:遗产为共同共有

      • 合伙

        •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 共有

        •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申请法院追加

        • 原告

          •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 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 被告

          • 被追加的被告,若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或者依法拘传

            • 例外: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侵权和保证可以不追加

            • 身份关系中,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适用拘传

  • 代表人诉讼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10以上),由该群体中的2-5人代表整个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做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形式

      • 诉讼代表人的地位

        •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本法全体当事人有效

          • 但两种行为须经被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同意

            • 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

            • 进行和解、调解

          • 注意

            • 诉讼代表人进行委托代理人等其他诉讼行为不需要被代表人同意

      •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或者普通共同诉讼)

          • 代表人选择程序

            • 推选

              •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可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另行起诉

        •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 特殊程序

            • 公告           → 登机           → 裁判

              • 公告不少于30日

                • 目的:在审判前把人数确定下来

          • 代表人选择程序

            • 推选           → 法院与当事人协商           → 法院指定

          • 注意

            • 法院裁判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生效

            •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另行起诉的,裁定适用该裁判

  • 公益诉讼

    • 起诉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 环保组织

      • 消费者协会

      • 检察院(兜底)

      • 注意

        • 公民个人不能提起公益诉讼

    • 前提

      • 不以已经造成实际损害为必须前提

    • 管辖法院

      •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法院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可用陪审制

    • 相关程序

      • 法院告知程序

        •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 理由:行政违法

      • 撤诉限制

        • 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

          • 一般民事诉讼在宣判前撤诉

      • 反诉限制

        • 公益诉讼被告不得提起反诉

          • 理由:原告代表社会利益

      • 和解、调解的后续程序(和解、调解在程序上有限制:先公告,后审查)

        • 公益诉讼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         → 法院将协议内容公告(不少于30日)

          • →          ① 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出具调解书

            • 公益诉讼在和解后不准撤诉

            • 调解书           = 判决书

          • →          ② 协议违反审社会公共利益的,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 与其他诉讼关系

        • 不影响私益诉讼

          • 公益诉讼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诉

        • 一事不再理

        • 注意

          • 在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开庭前,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另行向法院起诉的,可允许参诉,列为共同原告

    •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

      • 在公益诉讼中,检察院一方称为起诉人,而非“原告”

        • 消协、环保组织称为“原告”

      • 检察院免交诉讼费

      • 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的,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 第三人(必考)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告原告,又告被告)

      • 相当于原告地位,以本诉原告和被告为被告

      • 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 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 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 有独三之诉具有独立性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看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是否对其产生不同影响)

      • 在实体上处于辅助地位

      • 在程序上具备独立地位

      •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 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 不完全的上诉权

        • 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者,享有上诉权

      • 不完全调解签授权

        • 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三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无独三,无独三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调解无效

      • 注意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广义上的当事人,具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 无独三作为当事人,当然有权申请参加调解并与本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 第三人撤销之诉(对生效裁判的纠错)(=       再审)

      • 管辖

        •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

      • 当事人

        • 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被告:原诉的原告和被告

          • 原审诉讼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仍可列为无独三

      • 客体

        • 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 适用范围

        • 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 非讼程序

          •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 受害热可提起民事私益诉讼

      • 提起时间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

      • 立案时间

        •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 适用程序

        • 普通程序

          • 判决可上诉

      • 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 法院受理第三人撤诉之后,一般不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 例外

          • 原告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准许

ヾ(◍°∇°◍)ノ゙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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