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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终于要有成本了

2021-06-04 08:38 作者:谭浩俊  | 我要投稿

明星代言,终于要有成本了


明星代言,一直被认为是无本万利的行为。只要出个场、照个面、留个影、摄个像,就能数十万、数百万、数千万地拿钱,真可谓拿到烫手,拿得手抖。而所代言的项目一旦出现问题,买单的也都是广大群众和普通消费者,与明星无关。尤其是金融行为,动辄涉及大量群众,动辄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显然,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事,也是危害非常大的事。

但是,这样的“好事”,已经不能再继续“好”下去了,不能继续让明星享受没有成本的好事,不能再让社会来承受不该承受的压力与痛苦。明星代言,也要有成本了,甚至要付出代价了。

“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6月1日,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梁涛在发布会上介绍网贷机构存量风险处置情况时如是表示。他同时透露,截至3月末,存量业务尚未清零的停业网贷机构1387家,未兑付借贷余额7161亿元,比去年末减少79家、1046亿元。

追缴高管资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虽然是社会各界共同的愿望,也是广大投资者的共同心声。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也曾对介入很深的明星,包括社会名人给予了处罚,有的甚至入狱。但是,官方明确表态,却并不多见。这也意味着,对已经出事的网贷机构,如果有明星参与的,所收各种报酬,都需要清退了。如果不清退,就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事实也是,按照投资者的叙述和描述,他们所以购买某个网贷机构的产品,皆是因为有明星为其代言、为其做广告,是相信了明星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明星参与,很多网贷产品可能就无法销售出去。反过来,明星也就成为了网贷产品的促销工具、促销手段。既然是促销工具和手段,自然需要承担促销责任。

对于明星帮助网贷机构代言的行为,打个不太恰当的,就好比为一个劣质、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做广告一样,促销的是不合格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当然需要进行责任追究了。不仅需要清退代言费、广告费,还要依据涉案金额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予以追加罚款,涉及刑事犯罪的,更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也许有人会说,当初明星为网贷机构代言时,也不知道网贷机构存在问题。尤其是网贷业务,一度十分火爆。这就是问题的关键,因为,明星也好,社会名人也罢,为企业或社会机构代言、站台、做广告,都是需要认真分析、科学评估、客观对待的,而不是有钱就赚,不问出处、不看来路。如果把钱顶在头上,把责任踩在脚下,就难免会出现问题,就需要承担责任。

很显然,清退代言费、广告费,是最轻的处理方式,也是充分考虑到当时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没有追究代言者的法律责任,仅仅让其把不该拿的利益退回来。如果较真的话,还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凡是代言过网贷机构产品和业务者,应当主动将代言费、广告费退回来,以减少网贷机构的支付压力,减少损失,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如果不主动清退或清退不真实的,就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至少,要按照代言费、广告费的同等金额予以罚款。

据悉,很多知名度非常高的演员,包括一些老演员,都卷进过网贷机构代言的行列,也都面临舆论和公众的质疑。如黄晓明、郎朗、赵雅芝、唐嫣、王宝强、唐国强、张铁林、汪涵、杜海涛、杨迪等。有的明星,近年来一直以比较正面的形象出现,舆论反响也很好。没有想到,也会在网贷机构的代言者、广告者中出现,有点大跌眼镜,也有点意想不到。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明星们到底会如何表现,如何去应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主动清退代言费、广告费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也是挽回负面影响最有效的手段。毕竟,形象是第一位的,而且,明星大多不差钱,切不可为了一点小利益(对明星来说就是如此)而失去公众中的形象,那是划不来的。有关方面则应当依据网贷机构清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明星清退代言费、广告费的最终期限,凡是在期限内主动清退的,就不予处罚。否则,要追加处罚,轻者同等比例罚款,重者追究刑事责任。明星代言、做广告,应当有成本,而不是无本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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