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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批体育仲裁员上岗

2023-07-10 14:18 作者:何家弘说案  | 我要投稿

今年2月,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在京成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设立的、全国唯一的、专门处理体育领域纠纷的仲裁机构。经过严格的推荐和审查程序,体育仲裁委确定了41名首批体育仲裁员,包括来自全国各地的体育专家、法学教授和律师。

6月10日11日体育仲裁委举行了首批体育仲裁员的聘任仪式暨履职培训班。我应邀在培训班讲课,主题是“体育仲裁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我也是首批体育仲裁员。


我以孙杨药检案为例,分析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辩证关系,讲解了体育仲裁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点与方法。简要内容如下——

体育仲裁的主要任务有两项:第一是认定案件事实,第二是适用法律规则。这就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认定是仲裁员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所做的判定。法律适用是仲裁员把有关的法律规则用到已经认定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在有些案件中,事实问题是争议的焦点,因此事实认定也就表现为仲裁的主要任务。在有些案件中,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但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差异,因此法律适用就成为仲裁的主要任务。

法律规则应该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等基本特征。但是,受到概念的模糊性和语词的多义性以及社会语言的发展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法律规则的表述往往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即主要含义的相对明晰与边缘含义的相对模糊,或者说,在抽象的层面上相对明晰而在具体的层面上相对模糊。因此,法律适用不是简单机械的归类性认识活动。仲裁员必须对法律规则进行适当的解释,包括对立法宗旨的解释,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下面就以孙杨药检案为例。

2018年9月4日晚,国际泳联委托某样本采集机构的兴奋剂检查官(以下简称检查官)到孙杨住所采集其血尿样本,属于“赛外检查”。因为负责此事的检查官是女性,她就找了一位男性朋友来对孙杨的尿样采集过程进行监督。此人没有检查官的资质,而且其行为引起孙杨不满,双方发生争议,没能留取尿样。血样虽已采集,但兴奋剂检查官也没有拿走。总之,这次样本采集未能完。

本案涉及两个事实问题:第一,孙杨在那段时间有没有服用兴奋剂;第二,9月4日晚上在孙杨住所发生了什么,兴奋剂检查员为何没有完成样本采集。

认定第一个事实需要的证据就是孙杨的血样和尿样的兴奋剂检测结果。但是,尿样没有采集,血样虽然采集但最后也没有拿走。孙杨说血样还在冰箱里保存完好。但是从证据法学来讲,这个血样已经不具备证明价值了。因为血样是一个物证,物证的证明价值要依据完整可靠的保管链,也就是说,送到实验室检测的样本一定是在特定时间、特定场所提取的检材,而且没有发生影响检测结果的变化。当事人孙杨保管的血样已经不具备证明价值了。就孙杨究竟有没有服用兴奋剂的事实来说,现在已经没有证据了,因此这个事实不能认定。虽然这次兴奋剂检查的目的是认定孙杨有没有服用兴奋剂,但这不是本次仲裁的事实争点。

第二个事实问题是孙杨仲裁案的事实争点,即9月4日晚上在孙杨住所未能完成样本采集的事实,要点是“为何”。认定事实必须以证据为,而仲裁员的任务就是要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这个事实的证据包括:在场人员的陈述,包括孙杨的陈述、女检查官的陈述、男性监督排尿人员的陈述等;还有物证和书证,包括孙杨保存的血样、已经被打碎的血样外包装以及有关的文字材料等。

这个事件发生之后,国际泳联的反兴奋剂部门首先进行了调查。2019年1月3日,国际泳联公布了调查报告。报告共有50多页,详细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报告所认定的事实是:因为对兴奋剂检查人员的资质有疑问,双方发生了争执,所以尿样没有采集,而血样虽然采集了,但孙杨也没有让兴奋剂检查人员拿走。简单说,因为孙杨的不配合而没有能够完成这次兴奋剂检查的样本采集。国际泳联认为,因为有兴奋剂检查人员资质的争议,所以孙杨的行为不构成拒检。因此,国际泳联没有对孙杨做出任何处罚。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对国际泳联报告中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但是不认同国际泳联的决定,遂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请仲裁。

在仲裁中,仲裁员首先要明确双方的事实主张。作为仲裁申请方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事实主张就是国际泳联认定的事实。当然,这也是作为被申请方之一的国际泳联的事实主张。在这个仲裁中,关键是孙杨一方的事实主张。虽然国际泳联的处罚决定对孙杨有利,但是其事实认定对孙杨不利。在仲裁庭上,国际泳联似乎与孙杨站在同一个战壕里,但二者未必是真正的战友,因为仲裁结果最终影响的是孙杨,不是国际泳联

假如孙杨一方在这次仲裁中提出一个新的事实主张:因为兴奋剂检查人员的资质有问题,双方发生争执,最后是检查官主动终止了取样。那么,这个仲裁就有了事实争议。究竟是因为孙杨不配合而没有完成样本采集,还是检查官主动终止了取样行为?仲裁庭首先要对这个事实做出定,而定的依据就是双方举出的证据。

孙杨一方提出了新的事实主张,就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即举出相应的证据。这是推进仲裁程序的初步证明责任,应该适用比较低的证明标准。例如,孙杨一方向仲裁庭提交一份书面材料。这是那位女检查官手写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是因为监督排尿的兴奋剂检查人员不具有检查官的资质,双方发生了争议,她同意终止这次取样行为。这个证据就可以完成证明责任,使这个事实争议成为本次仲裁的首要争点。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是本次仲裁的申请方,应该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且这是全案的证明责任,应该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为此申请方就要传唤女检查官出庭作证,说明未能完成取样的原因。其他知情人可能也要出席听证会,进行作证。

仲裁员要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评断。这就包括对言辞证据的审查评断和对实物证据的审查评断,主要内容是评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如果仲裁庭认为申请方的证据不够充分,要裁定申请方主张的违规事实不能成立。这样一来,该案就无须再进入适用法律的环节,仲裁庭就应该做出对孙杨有利的裁定。当然,这是我假设的情况。

实际上,在本案的仲裁过程中,孙杨一方并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主张。虽然孙杨在听证会上讲述了具体的事实经过,谈到兴奋剂检查人员的资质问题,谈到兴奋剂检查人员不合理要求的问题,以及后来发生争执的具体情况,但是并没有提出明确的不同于国际泳联调查报的事实主张。因此,申请方在仲裁庭上并没有就事实问题进行举证,女检查官也没有出庭作证。

既然各方都认可国际泳联的事实认定结论,那么本案没有事实争议,因此仲裁的要点就是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第2条第3款。该款规定:“逃避样本采集,或在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拒绝样本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均属于兴奋剂违规。”

在本案中,适用这一规则的点就在于孙杨不配合采样的理由是否属于“正当理由”。或者说,兴奋剂检查人员的资质问题能否构成孙杨不配合样本采集的正当理由。回答这个问题,仲裁员可以依据判例。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2005年巴西游泳运动员阿泽维多案的判例中明确:“毫无疑问,我们认为,兴奋剂检查和兴奋剂管制(DC)规则的内在逻辑要求并期望,无论何时,不管运动员是否反对,只要身体、卫生和道德条件允许,均应提供样本。否则,运动员们将会系统性地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样品,使得兴奋剂检查无法进行。”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在国际体育运动中,人们对于兴奋剂的态度是零容忍,因为它违反了体育道德的底线。抽样检查、突击检查是必要的。正常比赛之前的检查,运动员也要参加,但是有些使用兴奋剂的人会采取措施和手段对抗检查,所以需要平时的突击检查。突击检查的时候,如果运动员有一点理由就可以拒绝提供样本,突击检查的做法就没有意义了。

依据这个规则,尽管检查官有个人问题,无论是个人恩怨或者是资质,只要运动员的身体、卫生、道德条件允许,就应该提供样本,但可以在提供样本的时候附上异议。因此,兴奋剂检查人员的资质问题不能构成孙杨不配合样本采集的正当理由。据此,仲裁庭要裁定孙杨的行为属于“兴奋剂违规”,并依据法律规则做出处罚的决定。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院公布仲裁结果:孙杨违规,被禁赛八年。2020年4月29日,孙杨在最后时刻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审就是法律审,不再就事实认定问题进行审查。法院只审查国际体育仲裁院就本案做出的仲裁中有没有违法问题,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有没有违法,仲裁庭是否有权受理这个案件,裁定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仲裁程序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等。此外,法院还要审查该案的仲裁决定是否违反了瑞士的公共政策,包括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的政策以及反对种族歧视的政策。

2020年5月13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受理孙杨上诉案。12月24日,法院撤销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8年禁赛”裁定,理由是该案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曾发表过涉嫌“辱华”的种族歧视言论。

2021年3月13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重新提请仲裁。6月22日,国际体育仲裁院再次做出裁定,把孙杨的禁赛期缩减至4年零3个

在分析了孙杨药检案仲裁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后,我还结合自己在国籍足联担任道德委员委员的经历,包括一些查办案件的经验,介绍了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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