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笔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市民社会和国家-概要(4)

2023-03-01 21:58 作者:扬之水hh  | 我要投稿

《现代国家制度》 由于现代国家明白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并把个人的特殊性与国家的普遍性统一起来,使个人的权利和特殊利益得到普遍形式的保护和实践,因此现代国家是具体自由的实现。现代性的世界是以主观性的自由为其原则的,这就是说,存在于精神整体中的一切本质的方面,都在发展过程中达到他们的权利。 但什么样的国家、政体是现代国家的适当形式?黑格尔有意含糊了自己的答案。 启蒙运动倡导者伏尔泰、卢梭、康德等人都明确主张民主共和制是现代国家的最佳形式。但黑格尔认为,关于君主制或民主制到底哪一种形式好一些的问题是没有意义的。 黑格尔说: 我们只应这样说,一切国家制度的形式,如其不能在自身中容忍自由主观性的原则,也不知道去适应成长着的理性,就都是片面的。也就是说,君主制或民主制哪个能容忍主观自由的原则,哪个就好。民主共和制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是达到民主这种目的的一种手段。 黑格尔在政体形式的问题上有着这样一种难以捉摸的矛盾心态。他毕竟不想与当时的普鲁士政府发生精神上的冲突,也可能是出于对法国大革命后果的忧虑。所以黑格尔并不认为君主制或民主制必然可以贯彻或否定自由的原则。 一方面为了伸张主观自由的原则,另一方面又试图维护普鲁士政府的权威,黑格尔用概念运动的方式论证了君主立宪制的合理性。 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权力的问题上,黑格尔反对孟德斯鸠有关三权分立的观点,黑格尔认为国家权力的必然划分(立法、司法、行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但抽象地认为各种权力彼此绝对独立则是错误的:因为这样一来,每一种权力都敌视和害怕其他权力,反对它们像反对邪恶一样;它们的职能就在于彼此之间互相抗衡,并通过这种抗衡而造成一个普遍的均势,可是决计不是促致一个有生命的统一(伦理性的统一);如果各种权力,例如通称的行政权和立法权,各自独立,马上就会使国家毁灭,正如我们所见到的大规模地发生过的;国家应当是精神为自己所创造的世界,它高高地站在自然生命之上,正好比精神是高高地站在自然界之上一样;因此,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做地上的神物。 黑格尔说,各种权力只能作为这个国家的精神的各个环节而存在,而真正能够把各种权力统一起来的整体是主权。主权,最初只是一种理想性的普遍思想,它只是作为自我确信的主观性,它必须通过国家的个人因素,才能成为真正的存在。因此,整体的这一绝对决定性的环节,就不是一个一般的个体性,而是一个人,即君主。国家人格只有作为一个人、作为君主才是现实的。 在这里,黑格尔就把主权和君权看成是一个东西,即主权是国家的抽象精神,而君权是这个抽象精神的现实,君权是主权的定在。 因此,黑格尔反对法国大革命提出来的“人民主权”理论,他声称:如果没有自己的君主,没有那种正是同君主必然而直接地联系着的整体的划分,人民就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他们不再是一个国家,不再具有只存在于内部定型的整体中的任何一个规定,就是说,没有主权,没有政府,没有法庭,没有官府,没有等级,什么都没有。但这里的问题在于黑格尔把主权和君权等同起来,所以才会有此结论。 基于这种理解,黑格尔就认为君主立宪制是最高、最完善的国家形式,他说:国家成为君主立宪制乃是现代的成就,在现代世界,实体性的理念获得了无限的形式。这种君主立宪制不是纯粹的君主制,纯粹的君主制把国家生活建立在特权人格上,而且巩固存在所做的事都系于特权者的偏好;也不同于贵族制,贵族制使公共权利与私人权利分离又相互接触,致使这种国家制度自身时刻都有直接堕入暴政和无政府的残酷状态中而毁灭;更不是民主制,民主制是建立在以德为基础的情绪上的,但它需要德是合乎理性的法律形式而不是情绪的形式,正因为它没有前一种形式,才使人民的意志——这种特殊的意志本身就具有了法律的效力,而它本身就代替了法律。 黑格尔对君主立宪制的吹捧甚至到了鼓吹世袭制、反对选举制的程度,他说:国家意志在抽象的意义上具有直接的单一性,这种单一性就体现在君主个人身上;君主,作为这样一个从其他一切内容中抽象出来的个人,天生就注定是君主尊严的化身,而这个个人,被注定为君主,是通过直接的自然的方式,是由于肉体的出生。 黑格尔这样隐晦地论证世袭制:君主的伟大之处,在于不被任性所推动,这种统一,包含着国家的真正的统一,而国家的真正统一,只有靠自己的内在的和外在的直接性,才不致降入特殊性的任性、目的、观念的领域。 黑格尔主张:君主选举制,是从多数人的意志即偏好、意见和任性出发的,它是跟伦理的理念相对立的。所以他认为君主选举制更是最坏的那种,而主张世袭制(肉体出身)。固然,在传统国家中世袭制可以减少宫廷内斗(如下一任国王已经决定是嫡长子了),但把坚持把这种好处套用到现代国家,这是黑格尔在使坏。 国家的主权,在本质上是自为的存在,这种自为的存在把现存的差别纳入自身中,从而它是排他性的。国家的个体性,作为排他性的自为存在,表现为它对别国的关系,其中每个国家对别国来说,都是独立自主的。现实的、自为的、精神的存在在这种独立性中达到了他的定在,所以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 如果国家本身的独立自主陷入危难,全体公民就有义务响应号召以捍卫自己的国家。 在这里,黑格尔发表了他对战争的看法:不应当把战争看成是一种绝对的罪恶和纯粹外在的偶然性,战争具有更崇高的意义,即通过战争,各民族的伦理、伦理健康,就由于他们对各种有限规定的凝固表示冷淡而得到保存,这就好比风的吹动而防止湖水变臭一样,持续的平静会使湖水发生相反的结果,正如永久的和平会使民族堕落。 同时,黑格尔还认为战争可以防止内部骚动,巩固国家内部的权力。也就是说,国家内部关系紧张,通常就要把内部矛盾转移到外部。 黑格尔还批评康德关于建立各民族联盟以防止战争,达到永久和平的主张,黑格尔说:永久和平这一要求,往往是作为一个理想而被提出的,人类似乎必须全力以赴,例如康德曾建议成立一个国际军事联盟(实际上康德指的是民主的各民族联盟,而非军事联盟),来调停国与国之间的争端,人们打算把神圣同盟成为一种制度。可国家是个体,而个体性本质上是含有否定性的,纵使一批国家组成一个家庭,作为个体性,这种结合必然会产生一个对立面和创造一个敌人。由于战争的结束,不但人民加强起来,而且本身争吵不休的各民族通过对外战争也获得了内部安宁。当然,战争造成财产上的不安全,但是这种实际不安全不外乎是一种必然的运动。

【笔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市民社会和国家-概要(4)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