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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诉法知识点小案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管辖法院,证明责任。合议庭组...

2022-07-10 17:22 作者:笨笨的学者  | 我要投稿

1.南阳市环保联合会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而湖北省绿色环境协会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环保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要求同时满足“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原告湖北省绿色环境协会于2013年5月8日成立,至起诉时未连续从事环保公益活动满5年,不满足原告的主体资格要求,南阳市环保联合会满足上述起诉主体资格。

2.南阳市以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诉解释》第283条第1款的规定,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武汉市和南阳市均为侵权行为地,武汉市还是被告鸿运化工公司的住所地。因此两地中院对该案件均有管辖权。

3.本案应当由原告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对损害后果与自己的排污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及具有法定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对于侵权纠纷,原则上由原告证明侵权构成要件,被告证明免责和减责事由。环境污染案件应当由被告证明免责事由和无因果关系。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所以原被告的证明责任分配应为由原告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被告对损害后果与自己的排污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及具有法定免责承担责任。

4.民事公益诉讼应当由审判员3人与人民审判员4人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其中人民陪审员对事实问题可以发表意见,并且参与表决;对法律问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能参与表决。

5.法院应不予准许。根据《民诉解释》第287条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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