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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零售”模式的背后“商与法”的博弈

2022-04-27 13:46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电商时代来临,无数电商营销模式逐步替代传统营销模式。而随着营销策略的不断更新迭代,“新零售”模式无疑成了各大主流电商平台的发展方向。“新零售”顾名思义,公知上的解释基本是:即个人、企业以互联网为依托,通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商品的生产、流通与销售过程进行升级改造,进而重塑业态结构与生态圈,并对线上服务、线下体验以及现代物流进行深度融合的零售新模式。宏观概念是非常之高大上的,但业内深资人士会一眼洞其根本:换个花样精准的卖东西。在无数类别的大数据、算法、权重等等要素关联综合分析的助力下,数据极其利好,但是这种商业模式的背后很有可能是“商与法”的博弈。


高大上的数据不仅好看而且可以造成商家一片繁荣的大好形势,但是过度利好的大单就有悖常理了,特别是异乎寻常的财务数据,比如说:一顿大盘鸡吃了4.6万元!为什么会产生如此特殊的财务数据?原因在于当时商家已经逐步调整经营策略,随着“新零售”风潮的洗礼,忍痛放弃传统模式,销售侧重点由线下转为线上,本以为可以坐等销售逐步攀升,不料平台的“规矩”使得此模式又产生了诸多衍生模式,使商家又入怪圈。电商平台对“新零售”商家的成交额一般都有要求,达到了就能享受平台的补贴等好处,达不到就会面临被降权等处罚措施。据一些商家说,以“双十一”为例,当天店里的销售额只有百万元级别,但平台奖励的要求却是千万元级别,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只能找人“刷单”。


比如“刷手”在场内:下单-付款-成交。但场外:支付成交-发回货物(或收空包装)-好评-收佣金。交易全程商家获得了销售量、好评乃至电商平台的补贴,“刷手”则能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如此一个闭环产业链形成。商业模式到此还未结束,关于刷单费用,又以信用卡套现的形式嵌入:刷卡付款-付手续费-现金还款(完成套现)。如此一来控制人两手获益,这种双产业链盈利闭环模式,堪称商业经典!但是控制人得意之时,即是覆灭之日。


公知资料上看到今年1月,接到举报线索的上海静安警方顺藤摸瓜,一举打掉了某职业“刷单”团伙,涉案金额逾14亿元,陈某、潘某等9人被提起公诉。虽然利用跨平台的“漏洞”实现了大额盈利,但财务数据的异常也使此商业模式的违法问题暴露无遗,特别是双链下的“套利”行为,更是实锤落定触犯刑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中第一种情况: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


而警方联系到的“刷手”们,大多是热衷网络的年轻人,甚至有部分人学历不低、工作稳定,由于“刷单”及信用卡套现,甚至多卡套现等牟利行为,“作为‘刷手’,如果明知他人在从事套现等非法事宜,仍参与相关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那么就会涉嫌共同犯罪,很有可能因为当了“刷手”成了“犯罪嫌疑人”。而多卡套现无力偿还,也会因为“恶意透支”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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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经营模式不断迭代的今天,尝试新的商业行为的同时一定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赚了钞票,踩了红线,实在是得不偿失。“商与法”的博弈终究是合法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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